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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l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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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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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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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达股发字 [2023]0010-4

二〇二三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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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部分............................................................................6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部分......................................................................................10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10 问题 2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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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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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源”或“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 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 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 师对《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合理核查,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年 4 月 18 日,发 行人公告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更新了相关财务 数据,本所律师对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 查期间”)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 年 6 月 13 日,本 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问询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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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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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议案,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 了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 效的(或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 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申请文 件的修改和进一步反馈意见对必备法律文件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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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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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除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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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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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部分

2023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及 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何振亚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 何振亚先生承诺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均含本数)。除何振亚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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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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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 时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即不超过 165,982,634 股(含本数),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含本数)。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若本次发 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 况予以调整的,则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 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含),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7,974.09 13,130.90
2 光储逆变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1,937.65 18,869.10
3 偿还银行贷款 13,000.00 13,000.00
合计 52,911.74 45,000.00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 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 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二)调整后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何振亚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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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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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亚先生承诺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5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均含本数)。除何振亚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 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 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何振亚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 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在没有通过 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何振亚先生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何振亚先 生拟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5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均含本数)。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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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3、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 时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即不超过 165,982,634 股(含本数),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00.00 万元(含本数)。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若本次发 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 况予以调整的,则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 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00.00 万元(含),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7,974.09 13,130.90
2 偿还银行贷款 5,569.10 5,569.10
合计 23,543.19 18,700.00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 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 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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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方案上述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上述调整事宜已获得内部有权机 构的批准及授权。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对就《问询函》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中涉及具体情况变化更新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更新回复如下: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 品按照应用领域可分为数据通信产品、绿色出行产品、新能源产品等。 2 )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光储逆变器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 1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 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结构、各项业务所处发展阶段、本次募投项目 产品现有及规划产能情况等,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规划布局情况,实施本次 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 2 )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原材料、技术、 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结合细分市场空间、产能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竞争对 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订单等情况,说明目前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所处 市场地位等情况,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化措施;( 3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 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 3 )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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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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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补充更新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以电力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电源产品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及服务按照应用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数据通信产 品、绿色出行产品、新能源产品和其他主营产品及服务。公司各细分产品及服务 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车 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第 一类 鼓励类”之“十六、汽车”之“4、车载充电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95%)、 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压 250~950V,电压范围内效率≥88%); 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 及换电设施”项目,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参股子公司广东粤动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粤动能源”)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具体如下:

1、粤动能源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粤动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粤动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CKEXML5J
类 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写字楼第三层31780
法定代表人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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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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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时间 2023年6月12日
营业期限 2023年6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
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子测量
仪器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池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零配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环保咨
询服务;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非电力
家用器具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电力电子元
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
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
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伏发电
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
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
管理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
股权结构 动力源持股15%;中稷(深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5%。
  • 2、经核查,粤动能源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本次募集资金未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8,700 万 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7,974.09 13,130.90
2 偿还银行贷款 5,569.10 5,569.10
合计 23,543.19 18,700.00

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土地系工业用地,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用途。部分募集 资金将用于厂房、宿舍等房产的装修改造,该等房产为公司自用,不存在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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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 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问题 2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 2 )截至 2022930 日,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为 11.23% ,何振亚先生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占其持股的比例为 72.66% ,质 押股份到期日为 2023426 日。

请发行人说明:( 1 )结合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说明本 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事项等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 2 )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3 )控股股东 股份质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现方式等,结合控股 股东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变化情况;( 4 )结 合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公司股价走势等,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无 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是否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 来不利影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 第 1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补充更新如下:

一、 结合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 权结构的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事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何振亚持股超过 10% 以外,其余股东持股均未超过 2%,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第一部 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之“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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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165,982,634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00 万元 (含本数),其中何振亚先生承诺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50 万元且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均含本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的上限 165,982,634 股,并按照何振亚先生认购金额下限 850 万元测算,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 9.69%,何振亚 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本 次发行完成后,何振亚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导致公 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较小。

同时,为了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在发行过程中,公 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单个认购对象及其 关联方(包括一致行动人)的认购金额上限做出限制,确保何振亚先生仍为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根据最新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何振亚将其持有的 34,546,728 股动力源股票 质押给华西证券,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本次认购前后的质押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现 方式等,结合控股股东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变 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 现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何振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2,138,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23%,何振亚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 34,546,728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何振亚股权质 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人 出借方(质权人) 质押股数 融资金额
(万元)
质押期限 质押背景
及资金用途
1 何振亚 华西证券 17,273,364 5,000.00 2020.10.14-
2023.10.13
用于个人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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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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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2 何振亚 华西证券 17,273,364 5,000.00 2021.04.25-
2024.04.25
用于个人资金需
求。

根据何振亚与华西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出现以下情 形,乙方(华西证券)有权书面通知甲方(何振亚)或其继承人、继受主体提前 购回全部或部分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未按通知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

1、待购回期间,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的。

2、待购回期间,出现乙方认为可能会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影响的情形时。

3、当标的证券可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时,甲方自可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之日起超 过 30 日仍未能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或在待购回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而延长标的证券限售期的。

4、待购回期间,甲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甲方需在法院受理甲方破产申请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5、待购回期间,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 回。

6、待购回期间,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

7、待购回期间,甲方累计质押标的证券股份比例超过补充协议约定质押比例 的。

8、待购回期间,甲方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会对 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相关条款的。

9、待购回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禁止或 限制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结合控股股东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 变化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出具的承诺,何振亚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 均来自于其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根据最新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何振亚将其持有的 34,546,728 股动力源股票 质押给华西证券,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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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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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认购前后的质押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的上限 165,982,634 股,并按照何振亚先生认购金额下限 850 万元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 成后,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 9.69%,何振亚先生质押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高于 49.58%。

四、结合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公司股价走势等,说明控股股东 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是否会对公司控制 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一)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何振亚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 的债务清偿能力。具体如下:

第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何振亚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 34,546,728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动力源 5.89 元/股的收盘价计算,上述被质押股份的市值达 2.03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本金余额的 2.03 倍。除被质押股份外,何振亚持有的未 被质押股份的市值约 1.63 亿元,清偿能力较强。

第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根据何 振亚的《个人信用报告》,何振亚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 最近 5 年内不存在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同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何振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何振亚还持 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能够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 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二)公司近期股价走势

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动力源最近一年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整体平稳, 其收盘价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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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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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单位:元
收盘价
10
9
8
7
6
5
4
3
2
1
0
----- End of picture text -----

数据来源:Wind

如上图所示,动力源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收盘价为 5.89 元/股,如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则动力源前 20 、60、120 个交易日和最近一年的股票交易 均价分别为 5.82 元、6.36 元、6.48 元和 6.64 元,交易均价基本保持在 6.50 元左 右,二级市场股价平均水平相对稳定,显著高于质押双方约定的预警线及平仓线。 (三)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 是否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 能力,因此,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风险较低。

根据质押协议相关条款,实际控制人质押股权的预警线、平仓线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股数 融资金额
(万元)
质押期限 预警线
(元)
平仓线
(元)
1 何振亚 华西证券 17,273,364 5,000.00 2020.10.14-
2023.10.13
3.36 2.91
2 何振亚 华西证券 17,273,364 5,000.00 2021.04.25-
2024.04.25
3.36 2.91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89 元,前 20、60、120 个交易 日交易均价分别为 5.82 元、6.36 元和 6.48 元,显著高于质押双方约定的预警线及 平仓线,即使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仍可以采取增加 担保、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以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因此, 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较小,给公司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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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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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为降低股票质押融资平仓风险,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跟进,密切关注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根据股票 质押业务的情况,结合市场及股价波动,预留了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作为可能的业 务保证金提高风险履约保障率,如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 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偿还现 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的措施减小平仓风险,避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

对于控股股东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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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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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杨 健

张晓光

邢 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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