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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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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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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 2023-014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发行股 票种类和 面值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 2、发行方 式和时间 |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 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方 式,自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 行。 |
| 3、发行对 象及认购 方式 |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何振亚先生在内的 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何振亚 先生承诺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 数)。除何振亚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包 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何振亚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何振亚先生承诺认 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 民币10,000 万元(均含本数)。除何振亚先生 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 |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 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 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 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 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 |
(A 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申 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 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 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 |
|
| 4、定价基 准日、发行 价格及定 价原则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 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 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 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何振亚先生不 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 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 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在没有通过竞价 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何振亚先生 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 价格参与本次认购,何振亚先生拟认购金 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 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将作相应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 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 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 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 价的情况协商确定。何振亚先生不参与本次发 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 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 购。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 下,何振亚先生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 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何振亚先生拟认购金 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均含本数)。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 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 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 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为N。 |
|
| 5、发行数 量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即不超过 165,982,63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45,000万元(含本数)。如公司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 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 发行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 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 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30.00%,即不超过165,982,634 股 (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 万元 (含本数)。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 将作出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 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
| 6、限售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 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得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 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 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 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 7、上市地 |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 |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点 | 所上市交易。 | 交易。 |
| 8、本次发 行前滚存 未分配利 润安排 |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 益,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人 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人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
| 9、募集资 金用途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45,000万元(含),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45,000 万元(含),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
| 10、本次发 行决议有 效期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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