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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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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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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动力 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协同性,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公司的长久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营运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有利于公司实现长 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实现长期经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整体 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根 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何振亚先生同意对 2022 年 8 月签署的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振亚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报措施(修订稿),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8)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编制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 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募集资金适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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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