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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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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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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8-014 债券代码:145481 债券简称:17 动力01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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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8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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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8 年4 月20 日
由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7 年4 月20 日完成发行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 年4 月20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 年4 月20 日至 2018 年4 月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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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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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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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7 动力01”,债券代码为“145481”。 3.发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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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1.7 亿元,3 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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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 年4 月20 日起至2020 年4 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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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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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按年计息、按年支付,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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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并在兑付日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2144 号)。
9.债券形式:实名记账式公司债券。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4 月2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 年4 月20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发行时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最新跟踪信用级别: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 年6 月16 日出具的《跟踪评级公告》(大公报SD[2017]297 号),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 年5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7 动力01”票面利率为5.7%,每手“17 动力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57.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4 月19 日。
- 2.债权付息日:2018 年4 月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 年4 月19 日上海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7 动力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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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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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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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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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每手“17 动力01”面值1,00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60 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7 动力01” 面值1,00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7.00 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对于持有“17 动力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即每手“17 动力01”面值 1,00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1.30 元。
请本期债券的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7 动力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 号 联系人:何继红
联系方式:010-83682266-840
邮政编码:100070
2.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 号中化大厦8 层
联系人:杨鑫
联系方式:010-51662928 邮政编码: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
“17 动力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别(地区)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