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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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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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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7-045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 号”文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动力源”)已于2017年6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 股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495,330,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7,103,960.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8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10004号”《验资报告》。

2017年6月14日,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动力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37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配股募投项目“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动力源”),2017 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8,000万元注入本次配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安徽动 力源,专用于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7月21日,安徽动 力源(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 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 34050175620800000171 8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75620800000171,截止 2017 年 7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8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及丁方“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 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 2017 年 7 月 21 日,甲方无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甲方以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及丁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晗、杜国文及其他工作人员陈 军、何猛、杨鑫、马瑞、刘宇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 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 原则确定)的,甲方及丁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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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