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5, 2015

56709_rns_2015-11-05_8fab1086-3dd5-4aa7-867a-d86483e1907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3-21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动力源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动力源实施本次授予事宜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动力源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动力源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动力源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动力源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动力源本次授予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15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 2015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及公司独立董 事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4、 2015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15 年 11 月 5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鉴于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由于辞职、或者个人原因减少 或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5 人调整为 10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17.5 万股调整为 1,405 万股;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5 年 11 月 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6、 2015 年 11 月 5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并出具了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 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授予的条件

1、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 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 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公 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并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确定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1月5日为交易 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1、根据公司 201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由 于辞职、或者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5 人调整为 10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17.5 万股调整为 1,405 万股。

2、根据公司 201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 案》,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具体如下:

(1)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共 103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 员工。

6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0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2,389.28
万股的 3.31%,分配明细如下:
激励对象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田常增 董事/科耐特总经理 15 1.07% 0.04%
韩宝荣 董事 40 2.85% 0.09%
张冬生 副总经理 50 3.56% 0.12%
倪新元 副总经理 50 3.56% 0.12%
高洪卓 副总经理 40 2.85% 0.09%
李鹏 副总经理 40 2.85% 0.09%
黄国雄 副总经理 30 2.14% 0.07%
胡一元 董事/财务总监 40 2.85% 0.09%
郭玉洁 董事会秘书 30 2.14%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94
人)
1,070 76.16% 2.52%
首次授予合计 1,405 100% 3.31%

2、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授予的上述授予对象及授予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 部批准与授权。

2、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7

规定进行授予。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