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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Oct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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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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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临2013-038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详见公司临2013-035号公告),2013 年10月18日,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 华西证券 ” )和光大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4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在内的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8,383,42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7.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416,99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206,266,997元。截至2013年9月13日,主承销商华西证券已将上述认 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3509018800012813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设的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行 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晓光、陈克庆以及华西证券指定的工 作人员胡九成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光大银行按月(每月1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华西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光大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如华西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未能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的,光大银行不 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8 、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华西证券发现公司、光大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或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