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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un 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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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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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期,中国证 监会发布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新规定,据此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司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资金的使用应该规范、公 开透明。
第三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 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在公司的银行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来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 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 付款。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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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易,不得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保证投资项目用款的前提下,可适量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之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 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 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 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 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 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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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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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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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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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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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作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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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除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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