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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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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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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李志华先生,1974 年生,2004 年至今任北京华夏基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高级合伙人,2022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 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 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 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 大会情况 |
|
|---|---|---|---|---|---|---|---|---|
| 本年应出席 | 亲自 | 其中以通讯 | 委托出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两 | 出席股东 |
| 董事会次数 | 出席 次数 |
方式参加次 数 |
席次数 | 数 | 年未亲自出 席会议 |
大会次数 | |
|---|---|---|---|---|---|---|---|
| 李志华 | 16 | 16 | 14 | 0 | 0 | 否 | 3 |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 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
| 应出席/实际出 席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席 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 席董事会战略投 资委员会次数 |
应出席/实际出 席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次数 |
|
| 李志华 | 1/1 | 0/0 | 0/0 | 8/8 |
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就审议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 沟通,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 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 果的客观、公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 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 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 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 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 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 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 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 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何昕先生持有动力源新能源 12%股权,本次拟同 比例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和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委员会的事前审查,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何昕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动力 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比例转让部分给天津力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同时,将员工持股平台天津力源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丰 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胡一元,其持有份额一并转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报告期内,经认真审核,公司报告期内未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与公司子公 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之外,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也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外部审计、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事前审查,公司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公司召开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公司召开了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9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汇报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共实现合并净 利润-424,438,341.92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15,365,007.02 元,年 末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03,142,434.31 元。
公司 2024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 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实及控制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六)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发布了《动力源 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4-005),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了《动力源 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 告编号:2024-043),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业绩预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定期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 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 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八)聘用或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从业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聘用要求,并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公司关于关于独立董事到期离任补选独立 董事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独立董事季桥龙先生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季桥龙先生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 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补选张雪梅女士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发布《公司关于高管离职的公告》。副总经理昃萌 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在公司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该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 2023
年度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
公司与动力源新能源股东何听先生按比例将各自持有的动力源新能源的股 权未实缴部分,转让给天津力源,后续由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核心人员实际缴纳, 以激励对动力源新能源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经营和业务骨干等核心人员,实现双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动力源新能源 共同成长和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动力源新能源长效激励机制,优化子公司的 股权结构,吸引战略投资者。
由于未达到执行条件计划终止。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 况,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信息。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16 次,战略委员会共召开 0 次,提名委员会共 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0 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共召开 8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北京动力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 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 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5 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志华 202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