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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y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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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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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依据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 权 / 授予价格、等待 / 限售期、行权 / 解除限售期、行权 /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持续 性激励效果,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 、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 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 / 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考核办法,并同意将《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就《关于推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 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2 、各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董 事候选人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何振亚先生、胡一元先生、田常增先生、韩宝荣先生、 王新生先生、杜彬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朱莲美女士、苗兆光先 生、季桥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推举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