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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Feb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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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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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关于与控股子公司进行资 产重组的议案》中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及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电车业务线有关的资 产和负债(以下简称 “ 标的资产 ” )进行评估,签署了评估业务约定书,选聘程序 合法、合规。
- 2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述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 具有胜任能力。除因本次聘请而产生的业务关系外,公司与上述评估机构无其他 关联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 、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 4 、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次评估根据资产特性,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符合相关 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 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合理。
- 5 、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评、 漏评;其对涉及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核实,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 数据、资料可靠;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 确;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其评估结论具备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