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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y 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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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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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4 号文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3,420 股,每股发行价为 7.66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416,997.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266,99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了瑞华验字[2013]90200002 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 号文核准,动力源原股东按照每股 4.00 元 的价格,以每 10 股配售 2.99435 股的比例参与配售,可配售股份总数为 131,382,840 股。公司实际配股增加股份 123,832,64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5,330,584.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7,103,960.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7]48210004 号《验资报告》。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担任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配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动力源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华西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华西证券作为动力源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配股的主承销商 和保荐机构,针对动力源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动力源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 作: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保荐人应制定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2 | 保荐人对公司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负责 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2017年12月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 成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3 | 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以书面 方式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关注事项告知公司, 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2018 年1 月保荐机构以书面方式 将2017 年度现场检查结果告知公 司,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
2018 年4 月,保荐机构对动力源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 5 |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2018 年5 月,保荐机构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 |
| 6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无违法违规情况 |
| 7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 |
| 8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无违法违规情况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10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 11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 |
| 确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 12 |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3 |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4 | 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动力源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 |
| 16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动力源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7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动力源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8 |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动力源未 出现该等事项 |
|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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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具体审阅情况如下: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检查履行的相关程序,确信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 规定;
2、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人员资格、提案 与表决程序,确信公司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审查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确信其符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动力源无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 __ 周晗 杜国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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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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