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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un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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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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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第 01280025

目 录

1、 鉴证报告 ········································································ 1
2、 关于前次募集资使用情况的报告 ········································· 3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层 Postal Address: 5-11/F, 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 NO.8, 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 100077 电话 (Tel): +86(10)88095588 传真 (Fax): +86(10)88091199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280025号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动 力源科技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申请配股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申请配股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24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本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3,420.00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7.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416,997.00 元, 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07,416,997.00 元。已由承销商(保荐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汇入本公司开立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人民币账户,另扣除审 计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人民币 1,15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266,99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 90200002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金额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亚运村支行 35090188000128130 募集资金专户 42,418,907.78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 206,266,997.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64,399,463.55 元(包括置换金额 59,319,627.36 元),其 中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累计投入 30,063,293.50 元,武汉钢 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累计投入 60,785,096.24 元,湖南华菱湘潭钢铁 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累计投入 8,551,073.81 元,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00.00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止,扣除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后余额为 41,867,533.45 元, 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形成利息收入 551,579.33 元、累计支付手续费 205.00 元,募集 资金专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余额为 42,418,907.78 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款余额与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一致。(详见附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原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321.51 6,321.5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6,991.77 6,991.77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 湖南华凌湘潭钢铁有限 1,928.42 1,928.42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 6,500.00
合计 21,741.70 21,741.70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4 日,各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已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计划对柳州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炼铁厂的设备进行节能改造,目前已完成部分设备的 节能改造,实际投入募集资金 3,006.33 万元,但由于柳钢炼铁厂客户节能技术方 案的变更,剩余的冷却塔、大功率变频节能设备等节能项目不再实施;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目前已完工,累计投入募 集资金 6,078.51 万元;

(3)"湖南华凌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计划对湖南华凌湘 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钢")炼铁厂的设备进行节能改造,目前已完成部 分设备的节能改造,实际投入募集资金 855.11 万元。由于湘钢新成立了节能服务 子公司,经双方协商,公司不再向湘钢炼铁厂提供节能服务,原项目剩余的 5 台低 压变频设备和 7 台高压变频设备不再实施;

(4)公司已于 2013 年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 6,5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241.89 万元。

4

由于原"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湖南华凌湘潭钢铁 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节能项目不再实施,"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已完工,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募投项目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公司决定将截止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止剩余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 动力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柳钢集团动力厂的节能改造要求,公司拟投入 4,456.86 万元用于对其所 属的 68 台高低压电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已投入 209.69 万元完成了其中 8 台高低压电机的变频节能改造;剩余 60 台高低压电机的 变频节能改造预计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10 月完成,后续还需投入约 4,247.17 万元。公司将以截止目前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柳钢集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后续投 入,资金不足时将用自有资金补足。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意见,保荐机 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募集资金原使用计划承诺投资总额 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

(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募集资金原使 用计划承诺投资总额差异为 3,315.18 万元,主要原因是:客户节能技术方案变更, 剩余的冷却塔、大功率变频节能设备等节能项目不再实施,致使投资额出现差异。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募集资金原使 用计划承诺投资总额差异为 913.26 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主要节能设备原材料 成本价格下降,致使投资额有所节约。

(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募集资金 原使用计划承诺投资总额差异为 1,073.31 万元,主要原因是:湖南华菱湘潭钢铁 有限公司新成立了节能服务子公司,经双方协商,公司不再向其提供节能服务,原 项目剩余的5台低压变频设备和7台高压变频设备不再实施,致使投资额出现差异。

4、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款项计人民 币 59,319,627.36 元,具体情况如下:

5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以自筹资金预先 占承诺投资总额
总额 投入金额 比例(%)
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
63,215,100.00 12,373,064.42 19.57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 69,917,700.00 41,443,447.15 59.27
同能源管理项目
3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
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9,284,200.00 5,503,115.79 28.54
合计 152,417,000.00 59,319,627.36 _

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59,319,627.36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 意见,置换工作已经完成。

5、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未发生临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对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已作出相关的安排, 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动力厂的 60 台高低压 电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

6、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详见附表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效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 20%(含 20%) 以上情况说明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累计实现效益 264.97 万元,同期承诺实现的效益为 537.92 万元, 未达承诺效益主要是由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设备开工时间不足,已安装的 节能设备实际节电量低于预计节电量,导致本项目累计实现效益低于承诺效益。鉴 于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单台设备年最低运行小时,经双方协商,每台设备运行时 间不足约定的将在期后顺延。

6

7、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 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已在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四、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 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附表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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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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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序号: 000453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 批准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杨剑涛 证书号: 17 发证时

证书有效期至,

信年 七月

证书序号: NO. 019628

说 明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sqrt{ }$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凭证。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21$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出 租、出借、转让。
  •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向财政部门交回《会计 $41$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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