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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16, 2015
56709_rns_2015-04-16_295717ac-1567-41bf-a5c2-a3c89f34319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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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 [ 2015 ] 01280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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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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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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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100077 电话( Tel ): +86(10)88095588 传真( Fax ): +86(10)88091199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 [2015]01280013 号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动 力源科技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北 京动力源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 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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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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