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Jun 29, 2010

56709_rns_2010-06-29_5fb97dbc-778e-42e7-b900-896a8832511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动力源 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8610) 66413377 传真:(8610) 66412855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嘉源 (10) 04 024 号

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10 年6 月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201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 2、公司于2010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 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6 月28 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动力源 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5、2010 年6 月28 日下午2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 路8 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楼410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何振亚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截止2010 年6 月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 人,代表股份69099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11%。

  •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 人,代表股份5209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0%。

  • 4、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代表。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 2、本次会议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 计数。

动力源 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3、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 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董事 会秘书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 4、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动力源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 莹

李 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