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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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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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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9 年4 月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09 年4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等。

动力源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 2009 年5 月20 日上午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四楼会议室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振亚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5 月13 日。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 人,代表 股份78,417,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8%。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 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动力源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动力源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徐 莹

施贲宁

2009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