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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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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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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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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 东大会规则》 ” )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 的规定,就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 、 2006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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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动力源 200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 3 、 2006 年 5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 8 号北 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振亚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 、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8280495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4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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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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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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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及一名监事代表进 行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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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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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 200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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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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