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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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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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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 2016-011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3 月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8 名董 事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修订条款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 第二条 | „„在浙江省杭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1000524 。 |
第二条 | „„在浙江省杭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号 3301000000453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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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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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公 司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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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批发、零售:百货, 五金,交电,针、纺织品, 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工艺美 术品,日用杂品,装饰材 料,家具,一般劳保用品,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经营项 目:停车服务;以下 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食品(除盐)、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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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配件,金银饰品,无 绳电话机;销售:半道红 商居大厦商品房;服务: 制作室内外广告,摄影, 照像冲洗,仓储(除化学 危险品),市场经营管理;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零 售:食品、音像制品,药 品,卷烟雪茄烟(限分支 机构经营);含下属分支机 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 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品、烟、书刊的销售, 住宿,非医疗性美容、 美发,打字,复印, 餐饮服务。一般经营 项目:百货、五金交 电、针纺织品、化工 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工 艺美术品、日用杂品、 装饰材料、家具、一 般劳保用品、汽车配 件、金银饰品、无绳 电话机的销售,自有 房屋租赁,制作国内 各类广告,摄影,照 像冲洗,仓储(除化学 危险品);市场经营管 理;经营进出口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限 制、禁止的除外);以 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 构经营:家用电器、 通讯器材、办公自动 化设备、电讯设备、 仪器仪表、电子计算 机及外部设备、装饰 材料、家具、汽车配 件、话筒、医疗器械 ( 限国产一类) 的销 售,棋牌,健身房, 家用电器的安装、维 修,儿童游艺服务, 技术开发、咨询、服 务、成果转让,物业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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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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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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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 ,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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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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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 即6 名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 即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 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 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时 ; (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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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 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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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 (二) 发行或增加发行公 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的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 (八) 发行股票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 (九) 回购公司股份;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 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 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 划; (六) 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的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 (七) 回购公司股 份; (八)公司发行证券 (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品种)。 (九)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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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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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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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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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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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三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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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
第八十九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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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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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股权投资、金融 资产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新建 或扩建及改造经营场所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2)投资 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3)投资 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投资 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除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以外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1)交易 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 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 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4)交易 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 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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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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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论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 为,除《公司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外,其他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审批。 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权 限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 行。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 为,除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外,其他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权限按本章程其他规 定及公司其他相关制 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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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可以设 副董事长1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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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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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依照《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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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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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相关媒 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 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一 百七十五条中涉及 “相关媒体”表述的 同上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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