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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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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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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4-2)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 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 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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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4-2)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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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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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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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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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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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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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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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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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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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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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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