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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ug 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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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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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 监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监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应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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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监事的薪酬计划,需经监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 完成情况;

  • (四)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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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情况;

  •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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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0 二 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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