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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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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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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 2017-017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安股份”或“出让方”)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杭州工商信托”)93,937,500 股股权(即“标的股权”),占杭州 工商信托总股本的6.2625%。
2、投资金额:305,909,375 元。
3、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存在未获得新安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 风险;存在未获得杭州工商信托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存在未获得浙 江银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即“受让方”)拟受让新安股份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 93,937,500 股股权,占杭州工商信托总股本的6.2625%。标的股权已 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市场法进行评估, 并出具坤元评报【2017】372 号评估报告,标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307,000,000 元(含2016 年分红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20,000,000 元,扣除新安股份已经取得杭州 工商信托2016 年度现金分红14,090,625 元,最终确定本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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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总额为305,909,375 元。
(二)交易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7 年8 月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交易尚需经新安股份股东大会以及杭州工商信托股东大会 批准,并报送浙江银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严建苗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及新安股份的独立董事,且除此之 外严建苗先生与公司及新安股份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的情形,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交易涉及的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注册资本:70541.4633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92743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等
新安股份主营作物保护、有机硅材料两大核心产业,开发形成以 草甘膦原药及剂型产品为主导,杀虫剂、杀菌剂等多品种同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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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群;围绕有机硅单体合成,完善从硅矿冶炼、硅粉加工、单体合 成、下游制品加工的完整产业链,形成硅橡胶、硅油、硅树脂、硅烷 偶联剂四大系列产品。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生物科技、航空 航天、医疗卫生、建筑材料、电子电气、新能源等多个领域,主导产 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荣誉称号。
新安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冠 巨。
新安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新安股份的资产总额为799,44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402,128 万元;2016 年度,新安股份取得营业收入680,24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56 万元。
三、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
董事会已对杭州工商信托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杭州工商 信托经营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具有较好的发展 前景。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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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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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41 层
法定代表人:虞利明
注册资本:1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61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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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商信托是杭州市首家股份制金融企业,成立于1986 年。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 或财产权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 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杭州工商信托的资产总额为401,991 万元,资产净额为 333,328 万元;2016 年度,杭州工商信托取得营业收入98,350 万元, 净利润52,000 万元。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杭州工商信托的资产总额为453,228 万 元,资产净额为328,874 万元;2017 年1-6 月,杭州工商信托取得 营业收入32,401 万元,净利润20,171 万元。(2017 年半年度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三)公司拟受让杭州工商信托93,937,500 股股份,占杭州工商信 托总股本的6.2625%。拟受让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 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不 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杭州工商信托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 亿元。本次转让前杭州工 商信托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69,880,001.46 | 57.992% |
| 2 |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98,500,000.00 | 19.9% |
| 3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3,937,500.00 | 6.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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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25.00 | 4.434375% |
|---|---|---|---|
| 5 |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25.00 | 4.434375% |
| 6 | 浙江省东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8,135,623.54 | 2.542375% |
| 7 | 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8,380,001.48 | 1.892% |
| 8 |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 19,067,811.76 | 1.2711875% |
| 9 |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19,067,811.76 | 1.2711875% |
| 总计 | 1,500,000,000 | 100% |
本次转让完成后,杭州工商信托的股权结构将变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69,880,001.46 | 57.992% |
| 2 |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98,500,000.00 | 19.9% |
| 3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3,937,500.00 | 6.2625% |
| 4 |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25.00 | 4.434375% |
| 5 |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25.00 | 4.434375% |
| 6 | 浙江省东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8,135,623.54 | 2.542375% |
| 7 | 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8,380,001.48 | 1.892% |
| 8 |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 19,067,811.76 | 1.2711875% |
| 9 |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19,067,811.76 | 1.2711875% |
| 总计 | 1,500,000,000 | 100% |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7 年8 月7 日,公司与新安股份在杭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出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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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 305,909,375 元。该股权转让价款为出让 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全部及最终对价,受让方就受让标的股权无须支付 其他对价。
(1)交易双方获得各自权利机构的授权同意后5 日内,受让方向出 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 亿元;
(2)在浙江银监局对受让方股东资格审查通过后5 日内,受让方向 出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 亿元;
(3)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 日内,受让方应当 向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590.9375 万元。 2、出让方在工商变更完成后,对杭州工商信托不再享有已转让股权 的任何权益,也不再承担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义务。
交易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作价基准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双方同意从转让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3、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双方均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
该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利开 展其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章程或类似的公司规章开展目前 开展的业务;
该方已获得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授权;
本协议的签署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该方治理文件、该方与任何 个人或实体的协议、或对于该方作出的任何法院或仲裁庭的生效判 决、裁定、裁决等。
(2)出让方就拟出让的标的股权和杭州工商信托情况向受让方作出 如下陈述和保证:
出让方对拟出让的杭州工商信托标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该 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司法查封和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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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权益的情形;
出让方保证其将配合杭州工商信托办理本协议的审批及公司股 权变更所需的一切申请和批准手续;
出让方保证将向受让方提供,并且促成杭州工商信托向受让方提 供了为受让方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
- (3)受让方对出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保证将切实履行本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包括且不限于按本 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受让方承诺其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受让方保证其将配合杭州工商信托办理本协议的审批及公司股 权变更所需的一切申请和批准手续。
(4)双方均向对方保证:任意一方将就对方由于适用的一方做出的 陈述和保证不准确或未能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 费及其他争议解决费用)进行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4、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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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方及受让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均已做出决议,批准本次股 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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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将签署的文本递交给对方;
-
(3)杭州工商信托的股东会已做出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
5、违约责任
-
(1)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和支出费用, 包括且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受让方未能及时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利息)的,应 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出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三 十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股权转让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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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如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若出让方未能 将标的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则出让方应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向受让 方赔偿股权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如因政策变化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继续履行的, 出让方应当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额退回受让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受让方按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双方互相不再另 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违约方除应向 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外,还应对守约方 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出让方因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虚假或有误,给受让 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增补、 修改或删除。
- (2)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经双方努力仍无法于本协议签署后100 日 内成就,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双方责任承担的条款 效力。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系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裕,对 杭州工商信托的投资能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获得相对稳健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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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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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存在未获得新安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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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存在未获得杭州工商信托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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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存在未获得浙江银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相关部 门批准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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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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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3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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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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