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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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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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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1H143 号
致: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集团”或“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定于2011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延安路546号杭州大酒店8楼会议室召开,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 大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虞文燕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大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百大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增加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通知,已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5月10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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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手续、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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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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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二〇 〇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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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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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二〇 〇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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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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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二〇 〇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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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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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二〇 〇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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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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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二〇 〇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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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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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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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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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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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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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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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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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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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公司《关于进行股权信托并授权董事长办理相关事宜的提案》。
上述各项审议事项已经分别在2011年3月26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1年4月29日刊登的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决议公 告、2011年5月10日刊登的增加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通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 代表股份共计153,134,623股,占百大集团总股本的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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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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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143]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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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章靖忠
承办律师:王秋潮
签署: 王秋潮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虞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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