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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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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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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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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T&C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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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中国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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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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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集团” 或“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 会于2009 年5 月22 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延安路546 号杭州大酒店八楼会议室召 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大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虞文燕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大集团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百大集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 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并告知了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2009年5月7日,百大集团收到大股东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申请》,提议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2009年度董 事长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4.93%的股份, 增加临时提案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8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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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已于2009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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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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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公司《二〇〇 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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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公司《二〇〇 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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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二〇〇 八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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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公司《二〇〇 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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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公司《二〇〇 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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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公司《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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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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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
(9) 审议公司《关于选举沈慧芬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09 年3 月30 日、2009 年4 月27 日发布的公司第六届六次董事会及第六届四次监事会、第六届五次监事会 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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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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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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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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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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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股份共计 211,633,130 股,占百大集团总股本的 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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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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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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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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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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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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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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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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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第 TCLH2009H255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虞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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