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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Apr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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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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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07H043 号
致: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集 团”)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百大集团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大集团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百大集团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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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7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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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OO 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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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 OO 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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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 OO 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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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 OO 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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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 OO 六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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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07 年 3 月 31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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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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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07 年 4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9 人,持股数共计 182,775,380 股,占百大集团总股本 269,706,320 股的 67.77%。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会议审议的六项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六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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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07H043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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