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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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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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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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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证字( 2003 )第 16 号
致: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2000 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大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秋潮律师与吕晓红律师参加 2003 百大集团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0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大集团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2003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百大集团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2004 4 24 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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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O 、审议公司《二 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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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O 、审议公司《二 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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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O 、审议公司《二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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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O 、审议公司《二 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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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4 、审议公司《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年度财务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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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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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公司《关于授权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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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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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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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 年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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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2004 证券报》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4 24 年 月 日刊登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止 2004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7 人,持股数共计 101,412,077 股,占百大集团总股本 269,706,320 股的 37.60% 。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第七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其他六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大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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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OO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秋潮
承办律师: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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