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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 Optoelectronics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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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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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4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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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小投资者诉讼、(2021)赣0203 民初1388 号民事诉 讼法院受理未开庭,(2021)赣0203 民初1389 号民事诉讼一审审理中,(2020) 黑01 民初2111 号民事诉讼收到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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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其他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西新航”)、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水晶”)为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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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0,202,219.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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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 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部分案件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应诉 通知书,江西新航、中天水晶收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山区法院”) (2021)赣0203民初138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江西新航收到珠山区法 院(2021)赣0203民初138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奥瑞德有限收到哈中 院(2020)黑01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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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0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71,297,649.6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7 月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10 名原告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2021)赣0203 民初138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被告:中天水晶、江西新航、郑文军、郑博元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1 月10 日,被告中天水晶与原告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由原告向被告中天水晶发放贷款人民币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 年1 月10 日起至 2021 年1 月19 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65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 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 款。同日,被告郑博元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被告郑文军、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 年3 月15 日,被告累计拖欠 原告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计5,091,974.36 元,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中天水晶、江西新航收到珠山区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 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天水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 元,利息91,9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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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计算至2021 年3 月15 日,自2021 年3 月15 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如被告中天水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之义务,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 告郑博元提供抵押的位于景德镇城区昌江大道118 号嘉华园小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对应担保债务,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郑博元所有, 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天水晶继续清偿。
(3)判令被告江西新航、郑文军、郑博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2021)赣0203 民初1389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被告:江西新航、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1 月16 日,被告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由原告向被告中天水晶发放贷款人民币900 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 年1 月16 日起至 2022 年1 月15 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6%,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 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同日,被告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 告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 证担保。2021 年1 月开始,被告江西新航不在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奥瑞德有限、 郑文军、胥军燕也未进行清偿,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风险。截止2021 年3 月15 日, 被告江西新航累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计9,279,411.07 元,经原 告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江西新航收到珠山区法院传票、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一审审理中。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西新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 元,利息279,411.07 元(计算至2021 年3 月15 日,自2021 年3 月15 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如被告江西新航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之义务,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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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昌江区站鱼山金桥村206 国道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对应担保债务,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西 新航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新航继续清偿。
- (3)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四)(2020)黑01 民初2111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恒博”) 被告:奥瑞德有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有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收到货后未如期给付货款,应给 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故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 年4 月16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1)。
3、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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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支付货款44,533,183.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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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占用期间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奥瑞德有限给付原告河北恒博货款44,533,183.97元,自2022年1月起 至2022年12月份共分12个月给付,其中2022年1月,2022年2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50 万元,其余10个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4,153,318.40元,原告河北恒博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2)如被告奥瑞德有限逾期末付清上述任何一个月的款项,则余款均到期,被 告奥瑞德有限公司除给付本调解书所确定的未付款项外,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 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32.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 2022年12月底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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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诉讼将对公司利润可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尚 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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