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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 Opto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n 4, 2018
56906_rns_2018-06-04_872afa0a-a21d-482c-8775-9ec927109904.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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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奥瑞德”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奥瑞德”)于2015年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郑文军、温连堂、范龙生和陈子杰合计持有的江西新航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100%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阅了《关于与全资子公司新航科技 原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 如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与全资子公司新航科技原 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等议案在提交本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协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补充协议中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协议基于新航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作出,并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5、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重 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协议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 哈尔滨奥瑞德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收购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 的总体安排。
7、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该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事项的相关安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张波 张鼎映 吉泽升 201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