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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 Opt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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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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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666 公司简称:奥瑞德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
√是 □否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北海硕华科 技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 指标 | 占比(%) |
|---|---|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98.32 |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96.14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
财务管理流程、采购与付款流程、生产管理流程、产品研发流程、销售与付款管理流程、人力资源 管理流程、资产管理流程、资金管理流程、仓储管理流程等,业务层面的通过访谈、查验,对关键控制 点进行了控制测试包括对各业务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的穿行测试。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财务管理流程、采购与销售流程、资产管理流程、技术研发流程、财务报告流程等公司主要业务和 事项。
-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
| 资产总额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1%)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1%),但高于一般 性水平(总资产的0.5%)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低于一般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0.5%) |
| 营业收入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2%)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2%),但高于一般 性水平(总资产的1%) |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 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 平低于一般性水平(资产 总额的1%) |
说明:
公司按上述参考指标选择较低者金额作为相关缺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 重大缺陷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影响关联 交易总额超出董事会议案;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损失;外部审计发现重大错报,公 司内部控制未发现。 |
| 重要缺陷 | 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一般错 报,公司内部控制未发现;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 缺陷。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重要缺陷之外的缺陷。 |
说明:
公司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
| 伤亡人数或直接 财产损失金额 |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5 人 (含5 人)以上死亡,或 者造成10 人(含10 人) 以上重伤;直接财产损失 占资产总额1%以上(含 1%) |
造成1 人(含1 人)以上 死亡,或者造成5 人(含 5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 直接财产损失占资产总额 1%以下至0.5%以上(含 0.5%) |
未造成人员死亡,造成5 人(含5 人)以重伤;直 接财产损失占资产总额 0.5%以下 |
说明:
公司按上述参考指标选择较低者金额作为相关缺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 重大缺陷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 者系统性失效、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 重要缺陷 |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未履行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 制度或者系统存在缺陷、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 形。 |
| 一般缺陷 |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性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 缺陷、一般性缺陷未得到整改。 |
说明:
公司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数量2 个。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 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 整改 |
|||
|---|---|---|---|---|---|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
| 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左洪波在未经 正常内部审批流程 的情况下,以公司的 名义为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在接到相关 通知前,公司未发现 上述担保行为。 |
其他 | 1.根据正常内部审批流程 修补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过 程环节当中的漏洞,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监督。2.调整公司公章日 常使用管理部门,由公司 行政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 用,公司财务专用章、法 定代表人私章由财务部指 定专人管用。3.公司将积 极应诉,对于未予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的违规担保事 项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判定 该等担保不具法律效力, 不应承担该等债务担保保 证责任。 |
否 | 否 |
|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 其他 | (1).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 | 否 | 否 |
| 以公司名义大额借款未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
制人左洪波及其控 制的本公司及本公 司子公司等存在向 安徽省金丰典当有 限公司、朱丽美、王 悦英进行借款融资 的行为。左洪波在未 经过公司正常内部 审批流程的情况下, 以公司及公司子公 司的名义与债权方 签订了借款协议。 |
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并遵 照执行,严格限制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资金。(2).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 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职责。(3).定期检 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并 向各自负责机构及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长报告 或通报公司与控股股东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4)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并对控股股东提起法 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5)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 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 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6)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数量2 个。
| 截至报告基 准日是否完 成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 日是否完成整 改 |
||||
|---|---|---|---|---|---|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
|||||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
|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以公司的名义与浙江国 都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担 保协议 |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左洪波在未经 正常内部审批流程 的情况下,以公司的 名义与浙江国都控 股有限公司签订担 保协议 |
其他 | 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 规章制度。同时,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印章管理制 度》,并将印章使用和管理纳入到内控管理范畴之内。 |
否 | 是 |
| 公司部分股权冻结、债权 冻结,长期法律顾问及管 理层不知情。 |
公司部分股权冻结、 债权冻结,长期法律 顾问及管理层不知 情 |
其他 | 公司规范了内部信息传递流程,就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方 面进行了分析和自查,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
否 | 是 |
1.3. 一般缺陷
-
1、个别客户验收单存在销售转交财务不及时的情况,导致财务收到验收单时间较晚;
-
2、企业个别出库业务存在先发货后生成出库单,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的情况。
针对客户验收单交接不及时和销售出库单滞后的问题,公司相关部门修改和规范了销售相关制度, 确保出库 / 发货流程顺畅、可控。
-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
√是 □否
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为 2 个。
-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已 在报告基准日内完成整改。
-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针对内控对监督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内控设计及运行缺陷严格整改,并实施有针对性、有计划的跟
踪检查,确保内控评价意见和审计意见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和管控水平。2019 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 制环境,提升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和价值,管控重大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左洪波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