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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 Opto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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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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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佳丽、 赵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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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38)。

2.同时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 了《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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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会 议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 6 号,公司四楼 办公室;会议主持人:左洪波;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东人 数 8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9,509,906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32.551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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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1.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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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 6、公司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7、关于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8、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9、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2018 年度报酬的议案;

  • 11、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 年度内控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案系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 关联股东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褚春波、李文秀已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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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赵雪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