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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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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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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 2026-014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情况
为持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 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日常交易);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日常交易);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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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日常交易,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日常交易,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 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2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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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 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 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人设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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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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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审查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 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审查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 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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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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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 的,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和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 形的,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 和(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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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对公 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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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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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 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 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 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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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 与投资者沟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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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或任职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 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原则上 不少于2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或任职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 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原则上 不少于2年。 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 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 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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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 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前提下,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 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前提下,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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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前提下,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 (四)上述交易、担保额度或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 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 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其中,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前提下,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长为关联董事的。 (四)上述交易、担保额度或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 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 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其中,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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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董 事长可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授权总经理审批。 |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董 事长可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授权总经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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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1名董事不得在1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1名董事不得在1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 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 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 序是否合法等。 |
| 10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1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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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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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 利分配。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 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 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 利分配。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 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 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 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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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 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公司章程》全文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持续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上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其中需要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
| 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上述制 度的修订及制定尚需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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