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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ENT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1
May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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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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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雋揚 公司提供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4季 |
110/10/01~ 110/12/31 |
1 | 111/03/23 | 不適用 | 817,111,539 | 128,273,533 | 954,236,563 | 935,836,563 | 0.20000000 | 0.0 | 0.0 | 18,40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3季 |
110/07/01~ 110/09/30 |
1 | 110/11/10 | 不適用 | 863,603,369 | 46,825,515 | 956,788,984 | 956,788,984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2季 |
110/04/01~ 110/06/30 |
1 | 110/08/11 | 不適用 | 847,223,697 | -3,889,145 | 863,603,369 | 863,603,369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1季 |
110/01/01~ 110/03/31 |
1 | 110/05/12 | 不適用 | 817,111,539 | 30,116,996 | 847,223,697 | 847,223,697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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