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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5

Sep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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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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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 过户事宜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五年八月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 号香港广场28 楼 电话:021-23261888 传真:021-2326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资产过户事宜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重 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发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过户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法 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实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的;

  • 2、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核实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棱光实业、现代集团、国盛集团、 华东设计院及其下属主要子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 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前述公司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棱光实 业、现代集团、国盛集团、华东设计院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 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 4、 本所律师已对棱光实业、现代集团、国盛集团、华东设计院及其下属主 要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 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 有关机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棱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 6、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具有相同意义。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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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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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无偿划转等三部 分内容组成,该三部分内容互为前提、互为条件、同步实施。

1 、资产置换

棱光实业拟以全部资产与负债与现代集团持有华东设计院 100%的股权进行 置换。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前述资产置换差额由棱光实业向现代集团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3 、股份无偿划转

棱光实业控股股东国盛集团将其持有的棱光实业 172,060,550 股 A 股股份 (占棱光实业总股本的 49.44%)无偿划转给现代集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取得的交易各方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 1、 2014年9月16日,现代集团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2014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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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批准《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壳上市之交易方案》。

2、 2014年10月10日,国盛集团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定》,同意国盛集团下属棱光实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并同意授权国盛集团总裁班子负责对棱光实业资产重组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国 盛集团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由各位董事通讯表决授权,在下次董事会上审定追认。 2014年10月27日,国盛集团董事会作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棱光实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3、 本次交易方案已通过上海市国资委预审核并已于2014年10月13日取得 上海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壳上市可行性方 案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4)323号),原则同意现代集团与国盛集团联合 上报的《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借壳上市之可行性研究报告》。

4、 2014年10月24日,现代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将持有的华东设计院100%股 权转让给棱光实业。

5、 2014年10月24日,棱光实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棱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 案》等议案。棱光实业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14年11月20日,棱光实业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上海棱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7、 2014年12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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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4]1101号),同意将国盛集团所持棱光实业17,206.055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 现代集团持有。

8、 2014年12月13日,棱光实业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棱光实业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4年12月15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 产权(2014)405号),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所持部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4]1101号)的精神,同意将国盛集团所持棱光实业17,206.0550万股股份无偿 划转给现代集团持有。

10、 由财瑞评估师出具的拟置出资产以及拟置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 于2014年12月23日取得上海市国资委的备案。

11、 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4)415号),根据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海棱光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101号)的精神,同意现 代集团无偿划入国盛集团持有的棱光实业172,060,550股股份;同意现代集团以持 有的华东设计院100%股权与棱光实业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置换,差额部分认购 棱光实业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1,060,377股;本次重组完成后,棱光实业 总股本将增至359,060,190股,其中:现代集团持有183,120,927股,占总股本的 51.00%;国盛集团持有78,247,752股,占总股本的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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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2014年12月31日,棱光实业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 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会议批准了现代集团免于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发出收购要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棱光实业、华东设计院、现代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履 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批复

1、 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豁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15)122号】。

2、 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415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已获得了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豁免要约收购,交易各方有权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 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 股份无偿划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国盛集团持有的棱光实业 172,06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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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44%)无偿划转至现代集团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 拟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拟置出资产由资产承接方 承接(现代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各方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拟置出资产的过户或转移手续尚 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自资产交割日起, 无论拟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完成或债务的转移是否 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于拟置出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 权益、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债务均由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于资产交割日,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 务和风险都将转由该等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拟置出资产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或转移手续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影 响。

(三) 拟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2015 年 8 月 26 日,华东设计院的股东变更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棱光实业现持有华东设计院 100%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设计院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棱光实 业成为华东设计院唯一股东,持有华东设计院 100%股权,该等资产过户行为合 法、有效。

(四) 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 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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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棱光实业尚需就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该等股份的上 市等事宜;

2、棱光实业尚需向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名 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

  • 3、棱光实业、现代集团及其他相关方尚需继续办理置出资产交割的相关手

  • 续;

  •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项下拟置入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棱光实

  • 业已合法拥有华东设计院 100%股权。

3、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自资产交割日 起,拟置入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权益、风险、损 失、义务、责任、债务均由棱光实业享有及承担;自资产交割日起,无论拟置 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完成或债务的转移是否取得债权 人的同意,于拟置出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权益、 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债务均由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拟置出资产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或转移手续 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鲍方舟律师、阙莉娜律师、金尧律师、陈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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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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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事宜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鲍方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阙莉娜 经办律师: 金 尧 经办律师:

陈 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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