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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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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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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 、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非领取薪酬的董 事、监事的报酬从其他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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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参照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结合本企业营利情况制 定薪酬政策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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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政策和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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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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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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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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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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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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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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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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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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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诚信前提下向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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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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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 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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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派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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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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