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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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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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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 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 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董事会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信誉良好 的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每次募集资金对应一个专项帐户,以确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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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 资金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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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金融财务部负责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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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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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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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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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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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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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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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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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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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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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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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的独立性。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计划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 说明原因。
- 第十一条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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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 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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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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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以下内容:
- (一) 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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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 险及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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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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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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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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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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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 进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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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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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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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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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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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数额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不得将闲置的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改属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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