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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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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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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钱大治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6 年6 月 30 日在上海市宛平南路75 号建科大厦召 开的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即2006 年4 月26 日以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并于2006 年6 月9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30 日下午在宛平南路75 号建科大厦2 楼玉兰 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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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股份 69,373,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9,140,864 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 表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2,586 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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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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