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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T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May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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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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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437 榮創 公司提供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6/05/09 | 發言時間 | 16:57:36 |
| 發言人 | 方榮熙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976988 |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05/09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09 2.預計發行價格:0 3.預計發行總額(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起於各 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未曾有發行辦法規定有關違反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 ,且於各期滿日前年度本公司整體營運成果與該員工個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 之目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30%;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A)自願離職、解僱、資遣、退休、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 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B)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認股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 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C)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全數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 承人可全數既得。 (C)發生繼承時,由法定繼承人於視同達成條件時起,依相關法令完成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3)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 份者,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 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144,450仟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比率為2%,即民國106年4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27.2元減發行價格新台幣 0元後之預計公允價值新台幣27.2元計算,且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約81,600仟元,分四年攤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 年度分別為23,800仟元、35,360仟元、17,000仟元、5,44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公允價值新台幣27.2元計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分別為0.16元、0.24元、0.12元、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權利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減資 、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 任何權益)。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 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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