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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T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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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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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 間: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上午九時整 -
地 點: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中華路22號2樓(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會議室) -
出 席:本公司發行股數為144, 548,000股,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144,548,000股,出席股 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持有股份總計80,406,140股,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數之 -
55.62%
,已達法定出席股數。
主席:方董事長榮熙記錄:莊雅雯
==> picture [43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列席董事:莊宏仁董事、劉溪鶴獨立董事 (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游象燉獨立董事
宣布開會: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已逾法定股數,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致詞:略。
一、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敬請鑒核。
說明:一、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二、有關財務資料,請參閱附件三。
報告案二:
案由: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鑒核。
說明: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七年度合併暨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鈞堯會計師、翁世榮會計師予以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 見查核報告。 -
二、營業報告書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連同財務報表送請審計委員會出具 查核報告書在案。請參閱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 1 -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641,130 權 |
97.80% |
反對權數 |
8,734 權 |
0.01%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756,276 權 |
2.18% |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虧損撥補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出具查核
報告書在案。
二、敬請承認。
二、敬請 承認。 |
二、敬請 承認。 |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撥補表中華民國一○七年度單位:新台幣 |
|
項目 |
金額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787,042,674 |
減:民國107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 84,844,741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02,197,933 |
減:民國107年度稅後淨損 |
( 386,784,579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34,789,598 ) |
可供分配盈餘 |
280,623,756 |
分配項目: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0元) |
( 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80,623,756 |
單位:新台幣元
董事長:方榮熙總經理:黃郁良會計主管:鄭禎訓
==> picture [46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729,130 權 |
97.91% |
反對權數 |
20,742 權 |
0.02%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656,268 權 |
2.05% |
- 2 -
三、討論事項
案由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決議。
說明:一、為配合法令變更及公司實務運作,提請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二、敬請決議。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164,830 權 |
97.21% |
反對權數 |
587,734 權 |
0.73%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653,576 權 |
2.05% |
案由二:(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決議。
說明:一、為配合法令變更及公司實務運作,提請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二、敬請決議。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705,830 權 |
97.88% |
反對權數 |
46,734 權 |
0.05%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653,576 權 |
2.05% |
案由三:(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案,敬請決議。
說明:一、為配合法令變更及公司實務運作,提請修訂「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修訂內容 請參閱附件六。
二、敬請決議。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 3 -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700,830 權 |
97.87% |
反對權數 |
47,734 權 |
0.05%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657,576 權 |
2.06% |
四、選舉事項
案由一:(董事會提)
案由: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謹提請選舉。
-
說明:一、本公司原任董事任期於108年6月23日任期屆滿,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辦理改選,依公 司章程規定,本公司應設董事五至七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一;本次股東常會擬選任董事七席,包括三席獨立董事,並由三席獨立董 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候選人名 單請參閱附件七。 -
三、新任董事選任後就任,任期三年,任期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4日止。 -
四、「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六(第98~99頁)。 -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當選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職稱 |
戶號/身分證號 |
姓名 |
代表人 |
當選權數 |
|---|---|---|---|---|
董事 |
10031 | 方榮熙 |
99,723,750 | |
董事 |
A101** | 莊宏仁 |
89,237,283 | |
董事 |
3585 |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張登凱 |
89,028,800 |
董事 |
3585 |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黃郁良 |
89,181,364 |
獨立董事 |
S120** | 劉溪鶴 |
57,729,226 | |
獨立董事 |
B100** | 黃愷胥 |
57,627,780 | |
獨立董事 |
22737 | 游象燉 |
57,715,056 |
- 4 -
五、其他議案
案由一:(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決議。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 擔任董事之行為,在不損及公司權益之情況下,擬請同意解除該董事及其代表人之 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本公司董事候選人兼任他公司職務,請參閱附件八。 -
四、敬請 決議。
決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權數 80,406,140 權(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036,771 權)
表決結果 |
權數 |
比例 |
|---|---|---|
贊成權數 |
78,611,722 權 |
97.76% |
反對權數 |
73,632 權 |
0.09%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720,786 權 |
2.14% |
六、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上午 9 時 24 分。
- 5 -
附件一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顧 107 年,美國總統川普發動美中貿易戰,加上美國聯準會持續升息及美國企業減稅利多 政策,導致全球資金流入美國,美中貿易戰的開打並導引美國製造加速回流,形成美國經濟獨強; 中國受到貿易戰影響,民眾消費緊縮,製造業大舉撤離中國,各地掀起企業裁員潮,預估影響未 來幾年的經濟成長;歐盟則因政經情勢紛擾,英國脫歐時程一延再延,成長趨緩;日本受國際貿 易衝突下,經濟成長亦趨緩;新興市場因美元強勢引發資金外流,財政紀律不佳之個別經濟體陷 入貨幣危機窘境。總之, 107 年是美國經濟獨強而全球增長非同步之情況。
美中貿易衝突造成的終端需求停滯,全球 LED 產業產值在 107 年僅有 3.1% 之成長;就供給面 而言,中國廠商因補貼而造就一波擴廠風潮,擴充產能後開始大幅降價搶單,增加產業競爭壓力, 整體產業歷經供過於求之壓力;手機使用 OLED 取代 LED 背光已成趨勢,液晶電視市場銷售趨緩, LED 背光應用持續衰退;本公司因以背光應用為大宗,營收與獲利皆受到影響,去年營收為新台 幣 42.33 億元,稅後淨損新台幣 3.87 億元。
展望 108 年,全球貿易及製造業活動持續降溫,國際機構普遍下修今年全球成長預估,主要 國家經濟成長多趨緩。雖然美中貿易戰的紛擾可望逐漸緩和,但未來美國與歐盟及日本將分別展 開貿易談判,恐造成另一波貿易紛爭;中國經濟放緩幅度大於預期,加上金融市場不穩定,影響 全球經濟成長及大宗商品市場至鉅;歐盟有英國脫歐之變數,法國黃背心運動蔓延,政治與經濟 政策不確定性提高;加上國際政治地緣風險仍高,原物料價格之波動及全球匯市大幅變化,預期 108 年之景氣前景變數仍大。
就產業面而言,終端需求依舊疲弱,而 OLED 面板產能持續開出,衝擊 LED 在手機的背光版 圖;在 TV 市場部分,隨著大陸 10.5 代 /11 代面板廠投產,帶動 65 吋、 75 吋面板加速普及,再加上 4K TV 已成標準配備後, 8K 大尺寸面板需求上升, LED 背光顆數使用量將可倍數成長;另一塊成 長動力是 Mini LED ,可以增加液晶顯示器的對比與亮度,並可解決 OLED 在中大尺寸上的壽命問 題,可運用於電競顯示器等利基型市場;小間距顯示屏於租賃市場、零售百貨、會議室等市場需 求增加,為利基型產品;車用方面,車用 LED 市場年增率將高於整車年增率,車外 LED 燈用量也 大於車內 LED 用光源,將使 LED 元件使用量增加,另高階車款之新款顯示器背光將採用 Mini LED , 亦將帶動車用 LED 需求成長。以下就本公司 107 年度營運概況暨 108 年度營運計劃說明如下: 一、 107 年度營運實施概況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7 年度營收淨額為新台幣 42.33 億元,營業毛利新台幣 2.17 億元,營業損失 新台幣 3.89 億元,本期淨損新台幣 3.87 億元,每股稅後損失新台幣 2.68 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項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金額 |
比例 |
金額 |
比例 |
|
營業收入 |
4,232,797 | 100.0% | 5,399,859 | 100.0% |
營業毛利(淨額) |
217,435 | 5.1% | 655,469 | 12.1% |
營業利益(損失) |
(389,264) | (9.2%) | 118,769 | 2.2% |
本期淨利(淨損) |
(386,785) | (9.1%) | 98,008 | 1.8% |
- 6 -
(二)營業收支狀況
本公司 107 年度淨現金流出金額為新台幣 3.90 億元,期末現金尚有新台幣 14.23 億元, 資金尚稱充裕。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項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金額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40,196) | 269,888 | (310,084)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12,071) | (254,441) | (257,630)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62,037 | (43,708) | 205,745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390,230) | (28,261) | (361,969) |
(三)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07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須揭露執行情形。
(四)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 107 年度因產業競爭激烈及終端需求不振,毛利率衰退 7.0% ,每股稅後虧損 2.68 元。
(五)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 107 年度共投入研發費用新台幣 143,670 仟元,占 107 年度營業收入 3.4% ,較 上年度增加 0.8% 。 107 年度研發成果主要有高對比面光源背光模組、高色域側入式元 件、高亮度 High Voltage 直下式元件、超窄邊框應用 side view /top view LED 元件、超 小型類 Mini LED 封裝等技術,及高光效路燈、平板燈、中東燈等開發成功。
二、 108 年度營運計畫與經營方針
展望108年,LEDinside預估隨著中美貿易戰紛擾漸緩和,全球LED封裝產值仍有8.2%成長空 間。預估隨著TV尺寸的變大及8K TV的導入,加上Mini LED背光及RGB顯示器等新產品上市 ,以及生物辨識、汽車ADAS、物聯網等相關智慧感測以及淨化殺菌、皮膚美容等醫療市場, 市場仍可期。
本公司從事 LED 研發製造已近 20 年之經驗,經營團隊多來自業界或下游客戶,從產品開發初 期即與客戶密切合作,熟悉產業脈動;公司內部用系統平台管理,以提升生產與管理效率; 原物料供應鏈收斂且優化,提高彈性與成本優勢,即時反應客戶需求;結合集團力量,運用 集團資源,持續向上下游延伸;市場策略為穩固背光及照明客戶,聚焦車用等利基型產品, 並發展 Mini LED 及 Micro LED 等先進技術,持續拓展市場;以品質、彈性與速度掌握 LED 產 業脈動,為股東創造最佳報酬。
董事長:方榮熙總經理:黃郁良會計主管:鄭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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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附件二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案等,
其中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鈞堯會計師、翁世榮會計師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
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
告如上。
敬請鑒核。
此致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劉溪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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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十日
- 8 -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4357 號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榮創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
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榮創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
範,與榮創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
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榮創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9 -
榮創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會計估計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九)及(十);應收帳款備抵損失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應收帳款之會計科目說
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榮創集團之應收帳款係依歷史經驗、前瞻性資訊及其他已知原因或已存在之客觀證
據估計可能發生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並定期檢視其損失估計之合理性,而該評估過程
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而可能導致會計估計不適當之可能性亦高。該判斷受多項因素影
響,如:客戶之財務狀況、歷史交易紀錄及目前經濟狀況等多項可能影響客戶付款能力
之因素,故支持管理階層該判斷之相關佐證文件即為查核須進行判斷之領域,因此本會
計師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估計列為本年度查核中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1.評估管理階層用於估計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所使用估計之合理性並取得相關佐證 文件,包含:前瞻性調整、帳款爭議情形、帳齡久懸狀況、期後收款情形及有跡象顯 示顧客無法如期還款之情況等。 -
2.評估管理階層所個別辨認之重大預期信用損失及依類似信用風險群組評估預期信用 損失金額之合理性。 -
10 -
存貨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及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二)、五(二)及六(四)。
榮創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製造並銷售發光二極體,因大陸廠商競爭者眾多,可能導
致商品價格易受波動或產品去化未若預期,則可能影響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估計結
果。
榮創集團為因應銷售市場及發展策略而隨時調整備貨需求,因發光二極體為主要銷
售商品,故相關存貨金額均屬重大,管理階層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進行存貨評
價。因上述過程涉及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該項會計估計對存貨使用價值之評估影響
重大,故將其列為查核中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1.依對榮創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採用之政策。 -
2.測試淨變現價值之市價依據是否與榮創集團所定政策相符,並抽查個別存貨料號之售 價和淨變現價值計算是否正確。 -
3.取得管理階層個別辨認之過時存貨明細,檢視其相關文件並核對帳載紀錄。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 年及106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 11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榮創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榮創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榮創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12 -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榮創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榮創集 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 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榮創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中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13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榮創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picture [254 x 1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68702 號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95577 號
==> picture [25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4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資 產 |
附註六(一)六(二)及十二(四)六(三)六(三)七六(四)八六(五)十二(四)六(六)六(七)及七六(八)六(二十三)六(十三) |
107 年 12 月 31 日金額%$1,594,59432620-7,841-1,186,48824186,454423,217111,674-356,699743,331115,100-115-3,426,13369161,1524--52,16211,097,8572297,932290,53723,843-5,653-1,509,13631$4,935,269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106 年 12 月 31 日金額%$1,905,702334,903-33,43511,355,18623562,1861042,1491--504,305972,121115,250-115-4,495,35278--7,069---1,185,9802110,136-50,9871--5,244-1,259,41622$5,754,768100 |
|---|---|---|---|
金額$1,594,5946207,8411,186,488186,45423,21711,674356,69943,33115,1001153,426,133161,152-52,1621,097,85797,93290,5373,8435,6531,509,136$4,935,269 |
金額$1,905,7024,90333,4351,355,186562,18642,149-504,30572,12115,2501154,495,352-7,069-1,185,98010,13650,987-5,2441,259,416$5,754,768 |
||
流動資產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1150應收票據淨額1170應收帳款淨額1180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1200其他應收款1220本期所得稅資產130X存貨1410預付款項1476其他金融資產-流動1479其他流動資產-其他11XX流動資產合計非流動資產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152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1780無形資產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1975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15XX非流動資產合計1XXX資產總計 |
(續 次 頁)
- 15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107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附註金額%金額%六(十)$247,3055 $--六(二)及十二(四)6,203-15,880-六(十八)585---1,169,691241,606,28428七203-4,191-六(十一)488,56610582,63310七86,8102146,878313,319-24,84317,604-6,028-2,020,286412,386,73742六(二十三)770-964-六(十二)55,2871--六(十三)--1,047-56,05712,011-2,076,343422,388,74842六(十五)1,445,480291,495,48026六(十六)938,10319969,04017六(十七)194,7204184,9193--920-315,4137882,65215(34,790 ) (1 )3,310-六(十五)-- (170,301) (3)2,858,926583,366,02058九$4,935,269100 $5,754,768100 |
流動負債2100短期借款212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2130合約負債-流動2170應付帳款2180應付帳款-關係人2200其他應付款2220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2230本期所得稅負債2399其他流動負債-其他21XX流動負債合計非流動負債2570遞延所得稅負債2610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2640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25XX非流動負債合計2XXX負債總計權益股本3110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3200資本公積保留盈餘3310法定盈餘公積3320特別盈餘公積3350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3400其他權益3500庫藏股票3XXX權益總計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3X2X負債及權益總計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方榮熙 |
經理人:黃郁良 |
會計主管:鄭禎訓 |
|---|---|---|
| - 16 - |
==> picture [48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虧損)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
107 年 度 106 年 度附註金額%金額%六(十八)及七$4,643,051100$5,978,055100六(四)(二十二)及七(4,363,853 ) (94) (5,207,979) (87)279,1986770,07613六(二十二)及七(321,332 ) (7) (279,680) (5)(213,737 ) (4) (220,555) (4)(143,670 ) (3) (137,802) (2)4,314---(674,425 ) (14) (638,037) (11)(395,227 ) (8)132,0392六(十九)27,036-18,696-六(二十)(48,314 ) (1) (34,047)-六(二十一)(1,211 )- (440)-六(六)(8,776 )---(31,265 ) (1) (15,791)-(426,492 ) (9)116,2482六(二十三)39,7071 (18,240)-($386,785 ) (8) $98,0082 |
|---|---|
4000營業收入5000營業成本5900營業毛利營業費用6100推銷費用6200管理費用6300研究發展費用6450預期信用減損利益6000營業費用合計6900營業(損失)利益營業外收入及支出7010其他收入7020其他利益及損失7050財務成本706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7000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7900稅前(淨損)淨利7950所得稅利益(費用)8200本期(淨損)淨利 |
(續 次 頁)
- 17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虧損)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
107 年 度 106 年附註金額%金額六(十三)$3,719- ($1,151)六(五)(36,785 ) (1)-六(二十三)(660)-196(33,726) (1) (955)(1,333 )- (192)十二(四)--4,422六(六)18--(1,315)-4,230($35,041) (1)$3,275($421,826) (9)$101,283($386,785) (8)$98,008($421,826) (9)$101,283六(二十四)($2.68)$($2.68)$ |
106 年 |
度 |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49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6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8370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失)利益之稅後淨額8500本期綜合(損失)利益總額淨利歸屬於:8610母公司業主綜合利益總額歸屬於:8710母公司業主每股(虧損)盈餘9750基本每股(虧損)盈餘9850稀釋每股(虧損)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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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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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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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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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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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8 |
董事長:方榮熙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黃郁良 會計主管:鄭禎訓 - 18 -
==> picture [48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其他權益
透過其他綜合
國外營運機構損益按公允價值
財務報表換算之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
附註 普通股股本普通股發行溢價受贈資產員工認股權已失效認股權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兌換差額未實現損益資產未實現損益庫藏股票權益總額
106年度106 年1 月1 日餘額$ 1,488,630$966,958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十二(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5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六(十七)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六(十四)(十五)6,8502,034106 年12 月31 日餘額$ 1,495,480$968,992107年度107 年1 月1 日餘額$ 1,495,480$968,992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107 年1 月1 日重編後餘額1,495,480968,992本期淨損--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六(五)--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6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六(十七)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現金股利--因受領贈與產生者--庫藏股註銷六(十五)(50,000) (32,398)107 年12 月31 日餘額$ 1,445,480$936,594 |
$-$1,735-------------(1,735)$-$-$-$-----------------1,461---$1,461$- |
$-------48$48$48-48--------$48 |
$179,024$-$842,972($442)$-($478) ($170,301 )$ 3,308,098--98,008----98,008--(955) (192)-4,422-3,275--97,053(192)-4,422-101,2835,895-(5,895)------920(920)-------(50,558)---- (50,558)-------7,197$184,919$920$882,652($634)$-$3,944($170,301 )$ 3,366,020$184,919$920$882,652($634)$-$3,944($170,301 )$ 3,366,020----3,944(3,944)--184,919920882,652(634)3,944-(170,301 )3,366,020--(386,785)---- (386,785)--3,059(1,315) (36,785)-- (35,041)--(383,726) (1,315) (36,785)-- (421,826)9,801-(9,801)------ (920)920-------(86,729)---- (86,729)-------1,461--(87,903)---170,301-$194,720$-$315,413($1,949) ($32,841)$-$-$ 2,858,926 |
|---|---|---|---|
董事長:方榮熙
==> picture [47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黃郁良 - 19 -
會計主管:鄭禎訓
==> picture [48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前(淨損)淨利調整項目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折舊費用攤銷費用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呆帳費用提列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利息費用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帳款-關係人其他應收款存貨預付款項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合約負債-流動應付帳款應付帳款-關係人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其他流動負債-其他淨確定福利義務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收取之利息收取之股利支付之利息支付之所得稅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單位:新台幣仟元附註107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06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426,492 ) $116,248六(七)(二十二)246,730268,483六(八)(二十二)31,6473,523(4,314 )--47,258六(二)(二十)及十二(四)36,048 (21,360 )六(二十一)1,211439六(十九)(10,446 ) (9,857 )六(十九)(5,624 ) (156 )六(十四)-347六(六)8,776-六(二十)3,426-六(七)(九)(二十)24,737-4,283 (4,903 )25,594 (17,655 )164,222547,799377,081 (541,313 )18,74020,508147,606 (56,615 )(14,393 ) (53,576 )7,44459,173(45,725 ) (8,723 )585-(436,593 )446,123(3,988 ) (413,003 )(69,257 ) (136,640 )(60,068 )46,2561,576 (4,760 )(1,171) (1,471)21,635286,12510,6389,5895,624156(742 ) (439 )(23,822 ) (23,266 )13,333272,165 |
|---|---|
(續 次 頁)
- 20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減少(增加)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增加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借款增加短期借款減少發放現金股利員工執行認股權因受領贈與產生者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單位:新台幣仟元附註107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06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50 ($11,000 )(190,868 )-六(六)(60,920 )-六(二十六)(233,220 ) (217,830 )14-(409 ) (121 )(485,253 ) (228,951 )六(二十七)529,686-六(二十七)(282,381 )-六(十七)(86,729 ) (50,558 )-6,8501,461-162,037 (43,708 )(1,225 ) (62 )(311,108 ) (556 )1,905,7021,906,258$1,594,594 $1,905,702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方榮熙
==> picture [47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8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黃郁良 會計主管:鄭禎訓 - 21 -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3891 號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
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
效與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
範,與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
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22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會計估計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及(九);應收帳款備抵損失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二);應收帳款之會計科目說
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係依歷史經驗、前瞻性資訊及其他已知原因
或已存在之客觀證據估計可能發生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並定期檢視其損失估計之合理
性,而該評估過程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而可能導致會計估計不適當之可能性亦高。該判
斷受多項因素影響,如:客戶之財務狀況、歷史交易紀錄及目前經濟狀況等多項可能影
響客戶付款能力之因素,故支持管理階層該判斷之相關佐證文件即為查核須進行判斷之
領域,因此本會計師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估計列為本年度查核中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1.評估管理階層用於估計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所使用估計之合理性並取得相關佐證 文件,包含:前瞻性調整、帳款爭議情形、帳齡久懸狀況、期後收款情形及有跡象顯 示顧客無法如期還款之情況等。 -
2.評估管理階層所個別辨認之重大預期信用損失及依類似信用風險群組評估預期信用 損失金額之合理性。 -
23 -
存貨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及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個體
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五(二)及六(四)。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製造並銷售發光二極體,因大陸廠商競
爭者眾多,可能導致商品價格易受波動或產品去化未若預期,則可能影響存貨評價之淨
變現價值估計結果。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銷售市場及發展策略而隨時調整備貨需求,因發
光二極體為主要銷售商品,故相關存貨金額重大,管理階層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法進行存貨評價。因上述過程涉及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該項會計估計對存貨價值之
評估影響重大,故將其列為查核中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事項涵蓋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子公司(帳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本
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依對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採 用之政策。
-
2.測試淨變現價值之市價依據是否與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定政策相符,並抽查 個別存貨料號之售價和淨變現價值計算是否正確。 -
3.取得管理階層個別辨認之過時存貨明細,檢視其相關文件並核對帳載紀錄。 -
24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
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25 -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榮創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 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 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26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
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picture [254 x 1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68702 號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95577 號
==> picture [25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7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資 產 |
附註六(一)六(二)及十二(四)六(三)六(三)七七六(四)八六(五)十二(四)六(六)六(七)及七六(八)六(二十三)六(十三) |
107 年 12 月 31 日金額%$1,422,68030620---978,26321409,212920,101-33-11,674-312,43878,441-15,100-115-3,178,67767161,1523--134,09731,092,5862397,921290,53723,843-2,185-1,582,32133$4,760,998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106 年 12 月 31 日金額%$1,812,910334,903-113-1,228,97723542,1901038,9681----409,157847,636115,250-115-4,100,21976--7,069-53,89711,179,7112210,113-50,9871--2,231-1,304,00824$5,404,227100 |
|---|---|---|---|
金額$1,422,680620-978,263409,21220,1013311,674312,4388,44115,1001153,178,677161,152-134,0971,092,58697,92190,5373,8432,1851,582,321$4,760,998 |
金額$1,812,9104,9031131,228,977542,19038,968--409,15747,63615,2501154,100,219-7,06953,8971,179,71110,11350,987-2,2311,304,008$5,404,227 |
||
流動資產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1150應收票據淨額1170應收帳款淨額1180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1200其他應收款1210其他應收款-關係人1220本期所得稅資產130X存貨1410預付款項1476其他金融資產-流動1479其他流動資產-其他11XX流動資產合計非流動資產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152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1780無形資產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1975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15XX非流動資產合計1XXX資產總計 |
(續 次 頁)
- 28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
107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附註金額%金額%六(十)$247,3055 $--六(二)及十二(四)6,203-15,880-六(十八)585---1,154,214241,588,43330七18,1271724-六(十一)344,2067390,7237七56,001113,470-13,319121,38716,055-5,579-1,846,015392,036,19638六(二十三)770-964-六(十二)55,2871--六(十三)--1,047-56,05712,011-1,902,072402,038,20738六(十五)1,445,480301,495,48028六(十六)938,10320969,04018六(十七)194,7204184,9193--920-315,4137882,65216(34,790 ) (1 )3,310-六(十五)-- (170,301) (3)2,858,926603,366,02062九$4,760,998100 $5,404,227100 |
|---|---|
流動負債2100短期借款212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2130合約負債-流動2170應付帳款2180應付帳款-關係人2200其他應付款2220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2230本期所得稅負債2399其他流動負債-其他21XX流動負債合計非流動負債2570遞延所得稅負債2610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2640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25XX非流動負債合計2XXX負債總計權益股本3110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3200資本公積保留盈餘3310法定盈餘公積3320特別盈餘公積3350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3400其他權益3500庫藏股票3XXX權益總計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3X2X負債及權益總計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
董事長:方榮熙 |
經理人:黃郁良 |
會計主管:鄭禎訓 |
| -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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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虧損)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
107 年 度 106 年 度附註金額%金額%六(十八)及七$4,232,797100$5,399,859100六(四)(二十二)及七(4,020,277 ) (95) (4,742,065) (88)212,5205657,79412(3,717 )- (8,632)-8,632-6,307-217,4355655,46912六(二十二)及七(284,137 ) (7) (218,655) (4)(181,224 ) (4) (180,243) (3)(143,670 ) (3) (137,802) (3)2,332---(606,699 ) (14) (536,700) (10)(389,264 ) (9)118,7692六(十九)26,406-17,650-六(二十)(48,326 ) (1) (30,375)-六(二十一)(1,211 )- (437)-六(六)(14,330 )-6,914-(37,461 ) (1) (6,248)-(426,725 ) (10)112,5212六(二十三)39,9401 (14,513)-($386,785 ) (9) $98,0082六(十三)$3,719- ($1,151)-六(五)(36,785 ) (1)--六(二十三)(660 )-196-(33,726 ) (1) (955)-(1,333 )- (192)-十二(四)--4,422-18---(1,315 )-4,230-($35,041 ) (1) $3,275-($421,826 ) (10) $101,2832六(二十四)($2.68) $0.68($2.68) $0.68 |
|---|---|
4000營業收入5000營業成本5900營業毛利5910未實現銷貨利益5920已實現銷貨利益5950營業毛利淨額營業費用6100推銷費用6200管理費用6300研究發展費用6450預期信用減損利益6000營業費用合計6900營業(損失)利益營業外收入及支出7010其他收入7020其他利益及損失7050財務成本707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7000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7900稅前(淨損)淨利7950所得稅利益(費用)8200本期(淨損)淨利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49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6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838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失)利益之稅後淨額8500本期綜合(損失)利益總額每股(虧損)盈餘9750基本每股(虧損)盈餘9850稀釋每股(虧損)盈餘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方榮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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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黃郁良 會計主管:鄭禎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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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106 年1 月1 日餘額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5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股份基礎給付交易106 年12 月31 日餘額107年度107 年1 月1 日餘額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107 年1 月1 日重編後餘額本期淨損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6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現金股利因受領贈與產生者庫藏股註銷107 年12 月31 日餘額 |
附註十二(四)六(十七)六(十四)(十五)六(五)六(十七)六(十五) |
普通股股本 |
資 |
本 |
公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榮 創 |
榮 創 |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盈 |
餘未分配盈餘$842,97298,008(955)97,053(5,895)(920)(50,558)-$882,652$882,652-882,652(386,785)3,059(383,726)(9,801)920(86,729)-(87,903)$315,413 |
其他 |
權 |
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庫藏股票($170,301)-------($170,301)($170,301)-(170,301)-------170,301$- |
單位:新台幣仟元權益總額$ 3,308,09898,0083,275101,283--(50,558)7,197$ 3,366,020$ 3,366,020-3,366,020(386,785)(35,041)(421,826)--(86,729)1,461-$ 2,858,926 |
|---|---|---|---|---|---|---|---|---|---|---|---|---|---|---|---|---|---|
積已失效認股權 |
保留 |
||||||||||||||||
普通股發行溢價 |
受贈資產 |
員工認股權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
$ 1,488,630------6,850$ 1,495,480$ 1,495,480-1,495,480-------(50,000)$ 1,445,480 |
$966,958------2,034$968,992$968,992-968,992-------(32,398)$936,594 |
$--------$-$---------1,461-$1,461 |
$1,735------(1,735)$-$-----------$- |
$-------48$48$48-48--------$48 |
$179,024---5,895---$184,919$184,919-184,919---9,801----$194,720 |
$-----920--$920$920-920----(920)---$- |
($442)-(192)(192)----($634)($634)-(634)-(1,315)(1,315)-----($1,949) |
$--------$-$-3,9443,944-(36,785)(36,785)-----($32,841) |
($478 )-4,4224,422----$3,944$3,944(3,944 )---------$-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方榮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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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經理人:黃郁良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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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鄭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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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前(淨損)淨利調整項目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未實現銷貨利益已實現銷貨利益折舊費用攤銷費用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呆帳費用提列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利息費用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帳款—關係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存貨預付款項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合約負債-流動應付帳款應付帳款-關係人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其他流動負債-其他淨確定福利義務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收取之利息收取之股利支付之利息支付之所得稅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單位:新台幣仟元附註107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06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426,725 ) $112,5213,7178,632(8,632 ) (6,307 )六(七)(二十二)242,458263,168六(八)(二十二)31,6353,522(2,332 )--46,032六(二)(二十)及十二(四)36,048 (21,360 )六(二十一)1,211437六(十九)(10,196 ) (9,596 )六(十九)(5,624 ) (156 )六(十四)-347六(六)14,330 (6,914 )六(二十)3,426-六(七)(九)(二十)24,737-4,283 (4,903 )113 (113 )245,602239,419132,978 (337,703 )18,67523,936(33 )-96,719 (42,420 )(3,914 ) (39,694 )7,44459,173(45,725 ) (8,723 )585-(434,219 )461,59017,403 (379,439 )(21,059 ) (56,148 )42,531 (16,301 )476 (3,742 )(1,171) (1,471)(35,259 )283,78710,3889,3285,624156(742 ) (437 )(20,207 ) (22,946 )(40,196 )269,888 |
|---|---|
(續 次 頁)
- 32 -
榮 創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減少(增加)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減少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借款增加短期借款減少發放現金股利員工執行認股權因受領贈與產生者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單位:新台幣仟元附註107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06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150 ($11,000 )(190,868 )-(90,930 ) (30,000 )六(二十六)(230,483 ) (213,441 )14-46-(512,071 ) (254,441 )六(二十七)529,686-六(二十七)(282,381 )-六(十七)(86,729 ) (50,558 )-6,8501,461-162,037 (43,708 )(390,230 ) (28,261 )1,812,9101,841,171$1,422,680 $1,812,910 |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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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方榮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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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黃郁良 會計主管:鄭禎訓 - 33 -
附件四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二條 |
資產定義一、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備。三、會員證。四、無形資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特許權)。~~ 五、~~~~ 衍~~生性商品。~~ 六、~~~~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七、~~~~ 其~~他重要資產。 |
資產定義一、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三、會員證。四、無形資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特許權)。五、使用權資產。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三條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 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本公司投資限額: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以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二、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子公司投資限額: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以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二、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為~~限。但子公司為控股公司或以投資為業者,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本公司投資限額: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投資以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二、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子公司投資限額: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投資以不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二、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子公司為控股公司或以投資為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34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三條 |
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業者,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以不超過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四條 |
授權額度及作業程序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單位評估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惟交易金額未超過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事後再提董事會報告。公司為短期資金運用而取得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之票債券及國內貨幣市場基金者,因風險低、期間短,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授權董事長核准即可辦理~~。~~因附買回票債券在取得時已確定到期日,國內貨幣市場基金為短期資金運用,處分時授權財務主管核准。~~若單筆超過新~~~~ 台幣壹億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先行辦理,事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二、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由總經理指示負責人或成立專案小組提出評估報告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 三、~~~~ 設~~備及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評估分析後呈請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參仟萬元者,則呈請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但取得或處分之 |
授權額度及作業程序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單位評估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惟交易金額未超過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事後再提董事會報告。公司為短期資金運用而取得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之票債券及國內貨幣市場基金者,因風險低、期間短,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授權董事長核准即可辦理;若單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辦理,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因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之票債券在取得時已確定到期日,國內貨幣市場基金為短期資金運用,處分時不限金額授權財務主管核准。二、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由總經理指示負責人或成立專案小組提出評估報告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三、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四、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及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評估分析後呈請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參仟萬元者,則呈請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35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四條 |
資產種類屬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依據公司內部規範辦理,惟金額超過新台幣參億元以上須報告至董事會。~~ 四、~~~~ 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評估分析後呈請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參仟萬元者,則呈請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 五、~~~~ 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前項規定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 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但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依據公司內部規範辦理,惟金額超過新台幣參億元以上須報告至董事會。五、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評估分析後呈請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參仟萬元者,則呈請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六、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五條 |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交易價格決定之。 |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交易價格決定之。 |
配合法令修訂。 |
- 36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五條 |
二、取得或處分非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四、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六、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七、取得或處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八、取得或處分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取得或處分非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四、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六、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七、取得或處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八、取得或處分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六條 |
評估程序一、有價證券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先~~~~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略)。二、不動產~~或~~~~ 設~~備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
評估程序一、有價證券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略)。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 |
配合法令修訂。 |
- 37 -
條次 |
修 |
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六條 |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三~~、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並~~~~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人。~~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證交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配合法令修訂。 |
- 38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 |
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六條 |
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七條 |
資料之保存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資料之保存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八條 |
公告申報程序…(略)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公告申報程序…(略)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
配合法令修訂。 |
- 39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八條 |
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第一項所稱「大陸地區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第一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原則上~~ |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國內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第一項所稱「大陸地區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 |
配合法令作修訂。 |
|
| - 40 -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八條 |
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之大陸投資。第一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配合法令作修訂。 |
第十一條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本公司各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八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八條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總資產~~百分之十~~~~ 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上述所稱之「子公司」~~,係指依主管機~~~~ 關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 號所規定者~~~~ 。~~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本公司各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八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八條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上述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配合法令修訂。 |
- 41 -
條次 |
修正前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二條 |
前項所稱「關係人」~~係指依主管機關~~~~ 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 所規定者~~~~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前項所稱「關係人」,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 |
配合法令修訂。 |
- 42 -
條次 |
修正 |
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參仟萬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參仟萬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 項及第~~~~ 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覆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 |
配合法令修訂。 |
- 43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覆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四、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
配合法令修訂。 |
- 44 -
條次 |
修 |
正前條文 |
修正 |
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五條 |
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三~~~~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 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易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配合法令修訂。 |
- 45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 |
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六條 |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配合法令修訂。 |
|
第十七條 |
交易原則與方針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 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 上~~述~~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式~~契約。(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保證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 約~~。(三)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三、權責劃分:(一)財務部:1、擬定公司整體金融商品避險之策略。2、蒐集金融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操作等。3、每週定期計算部位,依據公司政策擬定操作策略並執行。4、定期評估操作績效並 |
交易原則與方針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保證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三)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三、權責劃分:(一)財務部門:1、擬定公司整體金融商品避險之策略。2、蒐集金融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操作等。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46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七條 |
於董事會報告。(二)會計部:負責交易之交割及帳務處理,每月結算損益。(三)稽核部門:查核財務部對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定期出具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以下省略) |
3、每週定期計算部位,依據公司政策擬定操作策略並執行。4、定期評估操作績效並於董事會報告。(二)會計部門:負責交易之交割及帳務處理,每月結算損益。(三)稽核部門:查核財務部門對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定期出具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以下省略)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十八條 |
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略):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一)執行交易:由財務部門交易人員,依授權額度規範內向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若超過~~~~ 前項授權金額時,需依據上~~~~ 述條款事先取得核准~~。每筆交易完成後,根據金融機構成交回報立即填製交易單,經授權主管簽核,將交易~~單~~~~ 影本送交會計部門入帳並~~登錄於財務系統內(FBI)。(二)交易確認:由財務部門非交易人員與~~銀行~~~~ 確~~認交易~~明細~~。(三)執行交割:財務人員於交割日,須於財務系統(FBI)登錄交割資料,並將相關文件交予會計部門入帳。(四)月底評價:財務部門應每月底製作市價評估報表送交會計部門做為會計評價之依據。 |
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略):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一)執行交易:由財務部門交易人員,依授權額度規範內向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完成後,根據金融機構成交回報立即填製交易單,經授權主管簽核,將交易登錄於財務系統內(FBI)。(二)交易確認:由財務部門非交易人員與金融機構確認交易內容。(三)執行交割:財務人員於交割日前,須於財務系統(FBI)登錄交割資料,並將相關文件交予會計部門入帳。(四)月底評價:財務部門應每月底製作市價評估報表送交會計部門做為會計評價之依據。 |
配合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47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九條 |
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略)::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 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略)::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二十一條 |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 )~~~~ 董~~事會指定高階主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範圍內。~~ (~~~~ 二~~~~ )~~~~ 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程序辦理~~。~~~~ (~~~~ 三~~~~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形時,~~高階主管~~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範圍內。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程序辦理,並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二十四條 |
本處~~理準則~~~~ 所~~稱「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係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六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本處理程序所稱「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係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48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三十條之一 |
本公司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一、人員基本資料:…(略)::~~ 四、~~~~ 資訊之揭露:~~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
本公司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一、人員基本資料:…(略)::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
配合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三十四條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通過~~~~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依~~前項~~~~ 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 列入會議紀錄~~~~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依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配合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三十五條之二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
配合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三十六條 |
本處理程序制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
本處理程序制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 49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三十六條 |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 50 -
附件五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四條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外~~國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融資金額可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但是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貸與期限仍須遵守本作業程序第七條規定。(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二)有短期融通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以下省略)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融資金額可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但是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貸與期限仍須遵守本作業程序第七條規定。(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二)有短期融通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以下省略)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六條 |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倂同第九條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他人決定。二、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限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倂同第九條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他人決定,包括不得以決議一額度後,授權由其他人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二、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限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配合法令修訂。 |
- 51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七條 |
資金貸與期限:每筆資金貸款期限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 如需逾一年時,須呈報董事會核准後~~~~ 才得以續借~~~~ 。~~但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期限仍以一年為限。 |
資金貸與期限:每筆資金貸款期限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但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期限仍以一年為限,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條 |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申請: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應出具申請書或函,詳述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提供擔保並檢附必要之財務及保證資料,財務部人員~~先行了解~~其資金用途、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及權利能力~~等,予以調查及評估。二、~~徵信調查~~~~ :~~本公司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審核及徵信,衡量是否必須~~~~ 貸與,累計貸與金額是否於限額~~~~ 內,有無其他足以危害本公司權~~~~ 益之處,而其徵信要點如下:~~~~ (一)初次借款者、借款應提供~~~~ 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 便辦理徵信工作。~~~~ (二)再次借款者,原則上每年~~~~ 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 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 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 次。~~~~ (三)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 且年度已委請會計師辦~~~~ 理融資簽證,則得延用尚~~~~ 未超過一年之會計師查~~~~ 核簽證報告(期間計算以~~~~ 出具意見日為主),以作~~~~ 為貸放之參考。~~~~ (四)~~~~ 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時,本公司財務~~單位~~~~ 辦~~理~~徵信~~作業應將保證人之徵信資料一併列入考慮。 |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申請: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應出具申請書或函,詳述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提供擔保並檢附必要之財務及保證資料,財務部門人員對其資金用途、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等,予以調查及評估。二、審查:本公司財務部門根據第九條審查程序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時,本公司財務部門辦理審查作業應將保證人之徵信資料一併列入考慮。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2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條 |
三、貸款核定:(一)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人信~~評~~~~ 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時,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簽請董事長核准後,儘速答覆借款人。(二)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董事長核轉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三)借款人之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者,均不予受理;惟借款人若能以相當價值之擔保品設定質押~~而無任~~~~ 何風險者~~,可酌情辦理。四、通知借款人:借款條件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五、簽約與對保:(一)貸放案件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並由~~經辦~~~~ 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必要時並請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再辦理簽約手續。(二)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三、貸款核定:(一)經審查後,如借款人信用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時,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簽請董事長核准後,儘速答覆借款人。(二)對於審查結果,信用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審查報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呈董事長核轉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三)除子公司外,借款人之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者,均不予受理;惟借款人若能以相當價值之擔保品設定質押,可酌情辦理。四、通知借款人:借款條件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五、簽約與對保:(一)貸放案件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並由法務人員擬定借款約據條款,經主管審核,必要時並請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再辦理簽約手續。(二)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3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 |
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條 |
(三)與借款人簽訂~~融資契約~~時,應以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為憑辦理。(四)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訂有得為保證之條款。六、擔保品權利設定:貸與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及公正第三者之擔保品鑑價報告,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七、保險:(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 險~~,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不低於擔保品質押設定之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於~~地~~點、保險條件、~~~~ 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為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二)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八、撥款: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借款約據及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投保等手續經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
(三)與借款人簽訂本票及借款約據時,應以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為憑辦理。(四)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訂有得為保證之條款。六、擔保品權利設定:貸與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及公正第三者之擔保品鑑價報告,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七、保險:(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財產險,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不低於擔保品質押設定之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地點,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為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二)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八、撥款: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借款約據及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投保等手續經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第十一條 |
還款一、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或~~~~ 辦~~理抵押權塗銷。 |
還款一、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並辦理抵押權塗銷或解除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4 -
條次 |
修正前條 |
文 |
修 |
正後條 |
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一條 |
二、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消滅~~質權設定時,應先查明其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三、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質權設定。二、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解除質權設定時,應先查明其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三、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須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惟短期融資,以一年為限。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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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資訊公開本公司…(略)。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資訊公開本公司…(略)。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配合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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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控程序對子公司之資金貸放,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除免~~徵信、~~簽約、對保及權利設定外,餘貸放限額等均同其他公司。子公司若欲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時,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其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比照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訂定之,並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控程序對子公司之資金貸放,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除免簽約、對保及權利設定外,餘貸放限額等均同其他公司。子公司若欲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時,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其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比照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訂定之,並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配合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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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 委員會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依~~前項~~~~ 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 本公司之子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依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訂定或修正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配合法令修訂。 |
- 55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二十條 |
~~業程序,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 之,修正時亦同。~~ |
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九條 |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 56 -
附件六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四條 |
背書保證之額度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 十~~為限。(以下省略) |
背書保證之額度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以下省略)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五條 |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新台幣陸仟萬元之限額內依本~~作業~~辦法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 作業~~~~ 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以下省略) |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新台幣陸仟萬元之限額內依本辦法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以下省略)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六條 |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公函說明用途及本次背書總金額等,檢附本票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審查,評估事項應包括:(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公函說明用途及本次背書總金額等,檢附本票向本公司財務部門提出申請。二、財務部門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審查,評估事項應包括: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7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六條 |
性。(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五)申請背書保證金額、累積金額及其他事項是否符合規定。三、財務部應將審查意見連同來函及本票,一併呈董事長核准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或因時效需求,董事長於授權範圍內先予決行,再送董事會追認之。經董事會核准或董事長先予決行背書之本票,得完成下列手續後送回被保證公司。(一)加蓋公司印信。(二)將背書本票正反面影印後留存備查。(三)登記「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控制背書金額。四、董事長或董事會不同意背書之本票,將由財務部門備文說明不背書之理由後,連同本票送回被保證公司。五、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六、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五)申請背書保證金額、累積金額及其他事項是否符合規定。三、財務部門應將審查意見連同來函及本票,一併呈董事長核准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或因時效需求,董事長於授權範圍內先予決行,再送董事會追認之。經董事會核准或董事長先予決行背書之本票,得完成下列手續後送回被保證公司。(一)加蓋公司印信。(二)將背書本票正反面影印後留存備查。(三)登記「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控制背書金額。四、董事長或董事會不同意背書之本票,將由財務部門備文說明不背書之理由後,連同本票送回被保證公司。五、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六、財務部門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8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六條 |
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施行~~~~ 辦~~法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且報告於董事會。八、背書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另訂後~~~~ 續相關管控措施~~。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九、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之背書保證,不在此限。十、背書保證方式不以本票為限,可以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方式為之。 |
核報告。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且報告於董事會。八、背書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財務部門應至少每季追蹤該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財務等相關狀況,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九、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之背書保證,不在此限。十、背書保證方式不以本票為限,可以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方式為之。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七條 |
背書保證註銷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 務清償~~~~ 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二、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
背書保證註銷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保證期滿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門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二、財務部門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59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七條 |
三、在本票展期換新時,金融機構常要求先背書新本票再退回舊本票,財務部應建立跟催紀錄,儘速將舊本票追回註銷。 |
三、在本票展期換新時,金融機構常要求先背書新本票再退回舊本票,財務部門應建立跟催紀錄,儘速將舊本票追回註銷。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九條 |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蓋)借用印信申請單」,連同核准紀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財務~~主管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用印。三、印鑑保管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紀錄,「(蓋)借用印信申請單」是否經~~財務~~主管核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四、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蓋)借用印信申請單」,連同核准紀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用印。三、印鑑保管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紀錄,「(蓋)借用印信申請單」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四、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十條 |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 性質~~~~ 之~~ |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 |
配合法令修訂。 |
- 60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條 |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 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辦法之規定,因而損及公司權益者,則依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之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
本公司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因而損及公司權益者,則依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之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
依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第十四條 |
本~~作業~~~~ 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審計~~~~ 委員會~~~~ 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依~~前項~~~~ 規~~定將~~作業~~~~ 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依規定將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訂定或修正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配合法令及公司實務運作修訂。 |
- 61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訂依據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 62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選人名單
附件七
董事候選人名單 |
附件 |
|||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學/經歷 |
現職 |
董事 |
方榮熙 |
1,007,000 | 清華大學材料科學工程所碩士群創光電處長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暨CEO Advanced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Holding LTD 董事AOT Holding LTD 董事Elux Inc. 董事榮律(股)公司董事長期宇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新應材(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光鋐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董事 |
莊宏仁 |
0 | 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群創光電董事長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GIS 業成控股董事長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GIS 業成控股法人董事代表人新應材(股)公司董事光鋐科技(股)公司董事永屴投資(股)公司董事長富鉅科技(股)公司董事長聯巨投資(股)公司董事長鋐維(股)公司董事長宏瀚投資(股)公司董事長日銓投資(股)公司董事長福穎系統(股)公司董事長億銈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董事 |
寶鑫國際投資(股)公司 |
9,853,000 | 不適用 |
揚信科技(股)公司董事樺漢科技(股)公司董事賜福科技(股)公司董事長雲高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天鈺科技(股)公司董事新普科技(股)公司董事富連網(股)公司監察人富奇想(股)公司董事長鴻揚創業投資(股)公司監察人君曜科技(股)公司董事暘碁資訊(股)公司董事亞太電信(股)公司董事長富鴻網(股)公司董事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董事 |
- 63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學/經歷 |
現職 |
|---|---|---|---|---|
董事代表人 |
寶鑫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張登凱 |
60,999 |
日本大東文化大學經營學研究所碩士奇美電子執行長辦公室總處長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
董事代表人 |
寶鑫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郁良 |
0 | 台灣科技大學機械系學士奇美電子經理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總經理展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暨總經理 |
獨立董事 |
劉溪鶴 |
0 | 台灣大學財金所碩士經濟部國貿局台灣證券交易所專員富邦證券業務副總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董事長視霸光學(股)公司董事長凌通科技(股)公司董事富禮管理顧問(股)公司董事富漢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臺灣電視事業(股)公司薪酬委員 |
獨立董事 |
黃愷胥 |
0 | University of Arkansas電機工程碩士Brown & Roots (USA) 資深經理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奇裕企業(股)公司董事長暨CEO陞麥國際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
獨立董事 |
游象燉 |
4,000 |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商學部日本山一證券株式會社國際業務部課長新加坡山一商業銀行總經理日本美林証券株式會社信託保管部課長日本保德信証券株式會社管理法務部部長日本大和証券投資信託委託株式會社國際統括部次長 |
榮創能源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GIS 業成控股董事鴻準精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暨薪酬委員 |
註:持有股數係 108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08 年 4 月 27 日)持有之股數。
- 64 -
附件八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選人兼任他公司職務明細
職稱 |
姓名 |
解除競業禁止限制項目 |
|---|---|---|
董事 |
方榮熙 |
Elux Inc.董事新應材(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光鋐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董事 |
莊宏仁 |
GIS業成控股法人董事代表人新應材(股)公司董事光鋐科技(股)公司董事富鉅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
董事 |
寶鑫國際投資(股)公司 |
揚信科技(股)公司董事樺漢科技(股)公司董事賜福科技(股)公司董事長雲高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天鈺科技(股)公司董事新普科技(股)公司董事富連網(股)公司監察人富奇想(股)公司董事長君曜科技(股)公司董事暘碁資訊(股)公司董事亞太電信(股)公司董事長富鴻網(股)公司董事 |
董事代表人 |
寶鑫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張登凱 |
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
獨立董事 |
劉溪鶴 |
凌通科技(股)公司董事 |
獨立董事 |
黃愷胥 |
奇裕企業(股)公司董事長暨CEO陞麥國際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
獨立董事 |
游象燉 |
GIS業成控股董事鴻準精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暨薪酬委員 |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