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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T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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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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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6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五年度合併暨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張淑瓊會計師、翁世榮會計師予以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 告。-
二、營業報告書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連同財務報表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 ,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請參閱議事手冊。 -
三、敬請 承認。
-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盈餘分配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出 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二、本次股東股利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現金股利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全捨),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本案俟一○ 六年股東常會通過後,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
三、嗣後如因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依董事 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相關調整事宜。 -
四、敬請 承認。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一○五年度
盈餘分配表中華民國一○五年度 |
|
|---|---|
單位:新台幣元 |
|
項目 |
金額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784,551,031 |
加:民國105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526,206)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84,024,825 |
加:民國105年度稅後淨利 |
58,946,647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5,894,665)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他權益 |
(920,206) |
可供分配盈餘 |
836,156,601 |
分配項目: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0.35元) |
(50,557,500)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785,599,101 |
董事長:方榮熙總經理:方榮熙會計主管:鄭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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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案由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決議。
-
說明:一、為配合法令修訂與公司實務運作,提請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 訂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二、敬請 決議。
案由二:(董事會提)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敬請決議。
-
說明:一、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 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如下:-
一 -
( )
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 通股3,000,000股。
-
( 二 ) 發行條件:
-
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0元。 -
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 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未曾有發行辦法規定有關違反契約、 義務、規則等情事,且於各期滿日前年度本公司整體營運成果與該員工個 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
屆滿一年: 30%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40%
-
發行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
(1)
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A)
自願離職、解僱、資遣、退休、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 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
(B)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認股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 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
(C)
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
-
(2)
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A)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全數既得。 -
(B)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 可全數既得。 -
(C)
發生繼承時,由法定繼承人於視同達成條件時起,依相關法令完成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
-
(3)
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 三 )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由董事 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提請股東會
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144,450仟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比率為2%,即民國106年4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27.2元減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後 之預計公允價值新台幣27.2元計算,且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 額約81,600仟元,分四年攤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 為23,800仟元、35,360仟元、17,000仟元、5,440仟元。 -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公允價值新台幣27.2元計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 別為0.16元、0.24元、0.12元、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六)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權利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減資、資本公積現金(股 。
票 ) 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七)其他重要事項
-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 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 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二、敬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