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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Apr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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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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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華晶科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4/04/14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高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暫以 113年02月25日收盤價新台幣35.25元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 70,500仟元。如以113年8月底發行計算,暫估113年~115年之費用化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22,031仟元、38,188仟元及10,281仟元。若發給本公司國內外 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對本公司費用化影響相應降低。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估113年~115年對每股盈餘之影響數分別為新臺幣0.08元、0.14元及 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 並提高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 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分次申報,並於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定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 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考績、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 分配標準,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 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董事身分之 員工者,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 或董事身分之員工,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20,000仟元,每股 面額10元,共計2,000仟股。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 新股,發行價格0元。 (二)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同時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B+(含)以上,且 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後:獲配股數之 50% 屆滿二年後:獲配股數之 5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1.遇有未符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2.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者,其之前 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 收回。 3.留職停薪: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 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 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轉調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但仍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 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 既得條件。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 死亡時,繼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 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 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 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7.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 第(七)項的規定,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六)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 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 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 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 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七)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 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信 託保管機構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 或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 與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 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 運用及處分指示。 3.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 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於既得期 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六、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 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名單等 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 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 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如有修改時亦 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據以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 東常會前之提案、出席股東會、行使表 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 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985,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5/03/161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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