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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Sep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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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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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晶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6,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6,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0/10/28 101/03/2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0/06/0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6,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6,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54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備註2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預定發行總股數6,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4%,影響不大。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公司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利益,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
司」,係指符合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99年12月13日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
公司」,係指符合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
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6,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 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6,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止,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
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
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換
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一)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私募)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
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
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加計已私募股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
金額為發行新股基準日前依受讓標的股份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
算之每股淨值乘以股份交換比例。
(二) 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則按下列
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加計已私募股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
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申請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上述普通股股票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
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
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