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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Nov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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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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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1 揚智 公司提供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8/11/13 | 發言時間 | 17:02:54 |
| 發言人 | 梁厚誼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 | 發言人電話 | (02)8752-2000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8/11/13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1/1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2,1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期間未曾有 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 等情事,且各既得日前一年度獲配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符合標準(含)以上,以及 本公司整體營運績效符合下列目標時,將按下列日期及比例既得股份: a.本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若 本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達新台幣25億元,分配既得30%股份。 b.本公司110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若 本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億元,分配既得30%股份。 c.本公司111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若 本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分配既得40%股份。 (2)上述股份若有零股,將計算至股為止,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全數 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員工自請離職、資遣、留職停薪、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其尚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 a.員工有自請離職或資遣者,於自請離職或資遣生效日尚未既得之股份,視為 全部未達成既得條件,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b.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 符合既得條件,其既得日於留職停薪之事實發生日起喪失既得權利,其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c.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之股份得於離職日 全數既得。 d.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股份,於死亡當日視為全數 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 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獲配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 (2)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則三年可能費用化之 總金額約為新台幣22,96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192,540仟股計算,三年對每股盈餘稀釋總計約為0.1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192,540仟股計算,三年對每股盈餘稀釋總計約為0.12元, 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列之限制外,於達成既得 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 減少資本時其獲配股份應比例減少及/或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 法定事由所產生之股份變動或所得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所退還之股款,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須一併交付信託。 (3)員工於達成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 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交付信託,其信託契約由本公司代表 員工與本公司指定之股票信託機構簽訂之。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名單 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3)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 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4)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並應恪遵本公司薪資 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 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予以懲處,若有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 洩密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所訂各項條件或內容,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 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除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二規範應經 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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