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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V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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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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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一○七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06 年度決算表冊,謹提請 承認案。

  • 說 明:一、本公司 106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含合併財務 報表 ) ,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上述財務報表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 證完竣。

  • 三、檢附 106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 表 ( 含合併財務報表 )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9-13 頁及第 15-32 頁。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06 年度盈虧撥補表,謹提請 承認案。

  • 說 明:一、本公司 106 年度稅後淨利 133,106,481 元,累積 盈虧 0 元。

  • 二、檢附 106 年度盈虧撥補表。 (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3 )

  •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 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 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 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 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謹提請 公決案。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修訂。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如下:
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簽
到時應繳交簽到卡以代
替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
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簽
到時應繳交簽到卡以代
替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
之簽到卡計算之。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股數計算之。
第三條之一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
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
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
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
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
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 配合法令
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 及實際需
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 要修訂。
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
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
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 本公司應將會議進行過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
應將會議進行過 本公司股東會之開會過
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
至少保存一年。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續不間斷錄音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
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第九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
(或代理人)對原議案之
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
動議提出之其他議案,應
有其他股東(或代理人)
附議,議程之變更、散會
之動議亦同。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
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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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九條 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 第十六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
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
股東(或代理人)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
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同。
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
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受
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除公
司法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
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
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
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
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 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
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
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 測站。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
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但受
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 者,不在此限。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
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 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
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外,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
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
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七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
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
定其表決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
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
代案時,得由主席定其表
決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
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二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
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
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
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
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
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
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推由一人發言。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
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
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
時間宣佈休息。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
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

3

4

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
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
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
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
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
會。
第十九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
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
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
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
佩戴「糾察員」字樣臂
章。
配合法令
及實際需
要修訂。
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
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
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
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
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
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三、原「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4-36 頁。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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