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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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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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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监事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 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投票结 束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即选举独立 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总 数为其所持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 总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时亦同。
(二)在填写选票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位候 选人名下标注所投的投票权数。
(三)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应不超过其持有的投票 权总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投票数超过其 所合法持有的投票权总数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 选人的,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 其有效投票数;
(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人的,会议主持人应告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 可以要求其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投票数,直至其所投 出的投票数不大于其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止。如经会议 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放弃 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
第六条 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 数,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并以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为限,从高到低产生当选的董、监事。
(二)当选董事、监事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监事得票相同, 且造成当选董、监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监事人数时,排 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 监事候选人应重新进行选举。
(四)当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举董、监事 人数时,则分别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监事人数的,已选举
的董、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监事再由股东大会重 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本细则决定当选董、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监事最低人数时,原任董、监事不得离任,并 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重新推选 董、监事候选人并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前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监事仍然有效,但应自选举董、监 事人数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就任并计算任期。
第七条 计票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候选 人获得的有效票数,并公布当选的董、监事名单。
第八条 在选举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要求计票人员向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 其充分理解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 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