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y 27, 2024

53933_rns_2024-05-27_68545c49-f8b3-48ee-ad3e-eb4f39c8da6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2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订内容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0.8097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78.8097万元。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0.809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078.80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修订: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划;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酬事项;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务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资产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产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 的其它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其它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5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修订: 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6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删除
8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效实施;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 外捐赠 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 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0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1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5 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