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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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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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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外,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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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原则上只能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有关规 定执行。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职 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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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 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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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具有 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安泰科技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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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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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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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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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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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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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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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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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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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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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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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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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误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和独立性发表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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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持有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按照公司制定的累计投票 制规定实施累计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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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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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 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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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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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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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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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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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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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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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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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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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 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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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 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 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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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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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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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
使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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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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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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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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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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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五章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提供的保障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和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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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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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董事会。公司2020 年9 月12 日 颁布《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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