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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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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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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公告编号:2020-04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依据实际需要,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 修订: |
|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
| 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 |
|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 ||
| 新增 | ||
| 2 |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建 | |
| 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 ||
| 信的法治企业。 | ||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 | 修订: | |
| 和完善公司制度、优化经营管理、为客户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产业经 | |
| 提供节能材料、高效结构材料、生物医学 | 营为生命线,以技术创新为发展驱动力,持 | |
| 3 | 材料等新材料及技术,确保全体股东获得 | 续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管理,成为先进 |
| 合理的经济收益。 | 材料与技术的价值创造者,为客户创造价值 | |
| 的同时,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 | ||
| 益。 |
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 修订: | |
|---|---|---|
|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 |
|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
| 4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 并;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励; |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 份的。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 |
| 份的活动。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
| 所必需。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 ||
| 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 修订: | |
|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 (二)要约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 5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
| 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修订: | |
|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 |
|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
| 6 |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
|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 |
|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
|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
|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 决议。 | |
|---|---|---|
|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 |
|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 |
|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
|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 ||
|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 ||
|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修订: | |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 |
|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 |
| 年内不得转让。 |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让。 | |
|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
| 7 |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
|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 |
|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 |
|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 |
|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 ||
|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 | 修订: | |
|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 | |
|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 |
| 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 |
| 8 |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 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
|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 |
|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 |
|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午3:00。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 修订: | |
|---|---|---|
|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 |
| 9 |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
| 无故解除其职务。 |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 |
| 任。 | ||
| 修订: | ||
| 10 |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 修订: | |
| 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 |
|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11 | 聘。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
| 公司总裁、副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 或解聘。 | |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理人员。 |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为公司高级管理 | |
| 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修订: | |
|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行政职 |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 |
| 12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
| 员。 |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
| 员。 | ||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 | ||
| 13 | 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 | |
| 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 | ||
| 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 修订: | |
| 发出: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 |
| (一)以专人送出; | 式发出: | |
| 14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一)以专人送出; |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修订: | |
|---|---|---|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 |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 |
|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 |
|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 |
| 15 |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
| 期。 | 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 |
|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 ||
|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 ||
| 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成功之日视为送达日 | ||
| 期。 | ||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 | 修订: | |
| 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 | |
| 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 | 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 |
| 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 |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 | |
| 16 | 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 | |
| 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述之"总 | 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 | |
| 裁、副总裁"。 | 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之"总经理、副总 | |
| 经理"。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章程的修订尚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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