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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y 3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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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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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指由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办法。即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投票 结束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所持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时亦同。
(二)在填写选票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候选人名下标注所投的投票权数。
(三)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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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低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应不 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投票数超过其所合法持有的投票权 总数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投票数;
(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 人应告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可以要求其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投 票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数不大于其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止。如经会议主 持人指出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明确说明以 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
第六条 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并以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产生当选的董、监事。 (二)当选董事、监事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监 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监事候选人应重新进行选举。
(四)当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举董、监事人数时,则分别按照 下述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监事人数的,已选举的董、监事候选人自 动当选。剩余董、监事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本细则决定当选董、 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最 低人数时,原任董、监事不得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 会会议,重新推选董、监事候选人并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前次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监事仍然有效,但应自选举董、监事人数符合法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就任并计算任期。
第七条 计票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有效票数, 并公布当选的董、监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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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选举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要求计票人员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充分理解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5 2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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