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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0

Sep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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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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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劵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配偶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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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 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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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数 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 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管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 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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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 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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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20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 在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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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2008 年3 月27 日 发布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制度》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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