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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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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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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相关评估事项的明确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安 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拟现金出资 1,000 万元参股钢研晟华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上述相 关评估事项发表如下明确意见:
1、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上述交易事项选聘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 民信”)进行资产评估,该选聘结果是经交易相关各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京民信是一家独立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评估对 象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害关系。因此,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京民信在上述项目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 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钢研晟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事项采用成本法(资 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 的具体情况,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针对钢铁研究总院出资项目“物 料的调湿分级系统及调湿分级方法”等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目的、价值 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收益法。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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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公允、准确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 5、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公允、准确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 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上述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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