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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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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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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50 债券代码: 112049 债券简称: 11 安泰 01 债券代码: 112101 债券简称: 12 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12 安泰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支付 2014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 5.50 元(含税)/张。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凡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 年 7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根据《安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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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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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2 安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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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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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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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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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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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7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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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7 月 25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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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 明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人民币 5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 4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 49.50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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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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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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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7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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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 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让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76 号
联系人:魏峰
电话:010-62188403 传真:010-6218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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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联系人:徐晟程
电话:0755-82493620
传真:0755-82493959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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